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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病买房用电“消条”帮你维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9日06:2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刘云飞)百姓关注已久的《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在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上原则通过。记者昨日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通过后的《草案》将以省政府议案形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据介绍,此次修订启动于两年前,是在我省1992年修订的《四川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基础上进行的。与1992年的《条例》相比,此次修订的《草案》增加了包括医疗
纠纷、教育培训、商品房销售等热点消费维权内容,水、电、气等公用行业也首次纳入了该《草案》。在《草案》的法律责任部分,还列入了对消费者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的问题。

  《草案》规定,房地产经营者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房地产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生效后,又将该已销售的商品房出卖的。

  《草案》还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所公告的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内收取医疗费用,并为患者出具收费凭证,住院病人还应附收费清单。在诊疗过程中,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患者在本医疗机构购药,不得搭售与该患者诊疗活动无关的药品、器械及其他商品或者服务。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活动,因使用不合格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或者违反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常规等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新修订的《草案》特别规定了媒体有权监督消费者维权。

  (相关报道链接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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