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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内摔残获赔4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9日07:01 扬子晚报

  新华社电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柞水县中学发生的一起校内摔伤致残索赔案进行公开审理,判令柞水县中学赔偿受害人40余万元。

  1999年6月,14岁的受害人放学后坠入学校一深沟内,导致高位截瘫,终身残疾。同年12月,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废弃深沟未掩,路边无护栏,对其受伤存在过错为由,请求法院判柞水县中学赔偿医疗费、康复护理费等共计200余万元。今年元月,商洛市中级
法院一审判决柞水县中学赔偿受害人30万元。受害人不服,遂上诉至陕西省高院。

  省高院认为,柞水县中学是国家法定教育机构,负有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安全保护的义务,包括为学生提供安全的活动场所和通行环境。柞水县中学明知向学生提供的临时通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在这一隐患处设置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导致受害人伤残。陕西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由柞水县中学赔偿受害人医疗费15万余元、康复护理费5万余元、残疾赔偿金10万余元与残疾辅助器具和康复用具费11万余元等,共计4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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