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增一倍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9日08:21 沈阳晚报 | |||||||||
本报讯(记者高薇)6月18日,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辽宁省发布《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对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进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将增加一倍。 据介绍,调整后的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将由原规定的“单位每少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按单位所在地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
在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同时,辽宁省还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方式也做了相应的调整,即:除财政全部拨款的行政单位和由财政全部补助或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其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维持现有的缴纳方式不变,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代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而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属地原则及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统一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专款专用 据了解,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是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包括: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或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 另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预算中列支;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所得税前列支,不得减免。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按中方股份、比例承担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义务,但外商独资企业除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