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表现关涉量刑上海金山量刑评鉴建议力促监管安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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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9日08:30 正义网-检察日报 | |||||||||
本报讯(记者林中明) 前不久,因涉嫌寻衅滋事共同犯罪的汤某,在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羁押期间多次违反监规,这一情况在法院判决时作为酌情量刑情节。该案第一被告人仅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而汤某则被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汤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使在押人员受到震慑。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与区公安、法院共同实行的将看守所在押人员羁押表现作为酌情量刑情节的量刑评鉴建议制度,明显提高了看守所在押人员服从管理的积极性。
2000年,金山区看守所发生在押人员违反监管行为100余起,戒具使用达90多人次,但惩戒效果并不明显。该院调研发现监管执法与案件审判衔接不紧密,在押人员羁押期间的表现在判决时得不到体现。在该院提议下,2001年12月该区公检法三家会签了《看守所在押人员兑现刑事法律政策的意见》,明确把在押人员羁押期间的表现作为量刑的参考。“意见”将在押人员严重扰乱监管秩序,辱骂管教、司法人员,殴打、侮辱在押人员等九类行为定为建议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将接受教育管理,多次受到表扬等定为建议酌情从轻量刑情节。 2001年12月以来,看守所共向法院提供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证明材料50余份,有4名在押人员因打架斗殴等严重违反监规行为,得到酌情从重处罚;3名在押人员因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得到酌情从轻处罚;3名在押人员因及时制止同监人员自伤自残等立功表现,得到从轻处罚。这一措施的施行,有效促进了看守所监管秩序的稳定,在押人员违反监管行为减少了60%,使用戒具到2005年减少到20余人次,再也未发生在押人员因严重违反监规引发的刑事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 林中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