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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规定建设项目发生变化须书面报告环保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9日09:00 法制日报

  本报成都6月18日电 张晓东 胡强 针对建设项目出现实际状况与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有变化的情况,四川省近日对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监测工作专门作出规定,要求建设项目一旦发生七种原则性变化,均须以书面形式向负责验收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据介绍,需要书面报告环保部门的七种原则性变化包括:建设地点变更;产品类型发生变化;生产工艺出现重大调整(减少产生污染环节者除外);生产规模有较大幅度增加(高
于设计规模30%以上);锅炉吨位、台数增加,所用燃料类型变化(从低污染向高污染变化);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或发生重大变化(通过采用先进生产工艺或能够保证污染物妥善处理者除外);项目开工建设时间距离项目环评批复时间超过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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