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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校内摔残获赔40余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9日09:16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西安6月18日讯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柞水县中学发生的一起校内摔伤致残索赔案进行公开审理,判令柞水县中学赔偿受害人40余万元。

  1995年,柞水县中学在修建学校实验楼时,因基建需要,在实验楼北侧修建了一条临时通行坡道,实验楼建成后,在这一坡道南侧与实验楼北侧之间形成一条深沟。

  1999年6月,14岁的受害人放学行至坡道中段,在跳起接同学扔还的手套时,坠入深沟内当场昏迷。

  1999年12月,受害人向商洛市(当时是商洛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洛市中院委托省高院司法技术室对受害人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结论为受害人高位截瘫,终生残疾,评定为一级伤残。今年元月,商洛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柞水县中学赔偿受害人30万元。受害人不服,遂上诉至陕西省高院。

  省高院认为,就双方过错对损害后果的作用而言,柞水县中学应承担70%,受害人个人承担30%的损害赔偿责任。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由柞水县中学赔偿受害人医疗费15万余元、康复护理费5万余元、残疾赔偿金10万余元与残疾辅助器具和康复用具费11万余元等,共计4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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