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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豁免权应入律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9日09:48 法制早报

  一部律师法不是万能的,还需要《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合——

  据统计,1997、1998年新《刑法》实施后,仅北京一地律师协会受理的律师维权案件就增至每年七八十起, 其中70%至80%是涉及《刑法》306条,律师被控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保守地估计全国已先后有150 多位律师在工作中沦为阶下囚。

  国内数百家律师事务所及知名律师、13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呼吁,最高法院肖扬院长批复、国内外众多新闻媒体报 道的郑州律师李奎生“涉嫌帮助伪造证据案”终于在新世纪钟声敲响的第四天,尘埃落定,被判无罪。

  □白 洁

  “我与办案民警发生争执,并骂了民警,我错了!”这是一名律师在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与警察发生肢体冲突后 写下的悔过书。

  这名律师叫欧阳志刚。2006年5月10日,他在江西受王某委托,做王某丈夫颜某(犯罪嫌疑人,已被深圳警方 刑拘)的律师。5月13日下午,欧阳志刚到深圳南头派出所侦办四队办公室申请会见颜某。民警邱斌在查验其相关证件后表 示,律师的材料无法证明王某和颜某目前仍是夫妻关系,也无法证明授权委托书上王某的签名确由王某本人签署,故建议让王 某持结婚证亲自到深圳,或者让王某在江西进行授权委托公证后才可会见。

  认为警方在有意刁难的欧阳志刚,遂与邱斌发生口角并导致肢体冲突,后两人都受了不同程度的皮外伤。

  虽然,事后南头派出所的陈副所长表示,让欧阳志刚提供更详细的材料是因为颜某涉嫌犯罪的案情重大,警方不得不 十分审慎,而且事后也未对欧阳志刚实施拘留,但这一事件突显的刑事辩护律师会见难的现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颁行10周年的今天,仍然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会见难现状

  未得到根本改变

  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陈宜副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律师法历经10年风雨,在维护律师权利、加强律师业 自身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立法的歧视和制度的缺失,律师的执业环境仍不容乐观。律师依法享有的 会见权、阅卷权、提出辩护意见权、调查取证权总因诸多原因而受到多方阻碍。会见难、调查取证难,无卷可阅的现状并没有 得到根本改变。

  “虽然,这不仅仅是一部律师法就能解决的问题,还需要诸如《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合,但 律师法作为一部行业法,还是应该从自身的立法上,对律师的执业权利进行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

  律师法修改

  应重点保护执业权

  陈宜教授表示,律师法修改早已提上日程,司法部日前出台的《2006年中国律师业发展政策报告》,也表示要从 立法上为律师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因此,律师的五项执业权利,应成为律师法修改的重要内容:

  1.赋予律师有限豁免权

  所谓有限豁免权,是指律师依法执行职务、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进行辩护时,所发表的辩护言论享有不受法律追究的 权利。司法机关不得因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言论拘捕律师。这样,就避免了公、检、法机关因与律师就案件引起的种种冲突, 而运用司法权力对律师的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进行侵害的风险。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如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都在立法上确立了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律师的辩护言论不受法 律追究已成为绝大多数国家的共识。

  2.赋予律师拒绝作证权

  也就是说,律师执行职务而获知的当事人的秘密,有权拒绝作证。作为律师,严格保守在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 秘密,既是律师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律师法》规定的律师必须履行的义务。而现行诉讼法对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规定了 作证的义务,就使律师陷入了两难的境地。

  赋予律师拒绝作证的职业特权,既可以从法律上保障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又可以避免律师因拒绝作证而被治以 包庇罪的后果。当然,为了国家和社会的重大利益,也须对律师的拒绝作证权作出限制。

  3.应明确规定律师因职业保管和持有的文件和物品应当不受扣押,对其住宅和办公室的搜查也必须严格限制。

  4.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的诉讼地位应是辩护人。

  不管是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进行的“首次讯问,律师在场”的尝试,还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检察院 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对提高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案件的数量,保证辩护的质量都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但律 师享有的权利并没有得到改善,需要刑事诉讼法在这方面作出规定。

  5.完善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和调查证据请求权

  立法应明确规定,律师在承办案件和法律事务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不予配合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律师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有关证据和材料。法院认为有必要调查证据时,应以书面方式决 定。决定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法官应及时展开调查,且不受辩护律师撤回申请的影响。法院认为没有必要调查证据时 ,也应以书面决定方式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明确法院调查的期限。

  三大制度试点

  推动律师法进程

  事实上,除了理论界在律师法修改方面越来越关注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司法实践部门也在尝试着不断改善律师执 业的法律环境,其中,近年来推行的三大制度试点就有目共睹:

  1.证据展示制度的试点

  1996年我国修改《刑事诉讼法》以后,刑事庭审方式便改“控方卷宗移送制度”为“只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 这导致了辩方——通常是律师的阅卷权受到限制。近两年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山东省寿光县法院等地方已开始尝试实行 刑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构建的试点,从而使无卷可阅的刑事辩护律师获得查阅检察院所掌握案件材料的权利。

  2.委托调查制度试点

  目前,北京市各级法院都在探索、试行委托调查制度。根据规定,由法院授权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签发调查令。代 理律师持调查令可向银行、工商、房管、税务等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和线索。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 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这项制度的试点及推广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立法起到了积极作用。

  3.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时律师在场的试点

  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进行了“首次讯问,律师在场”的尝试,尽管还在实验中,但它已经凸显了法律的保护作用。

  总之,律师的权利和义务,为律师制度之根本。从法律上给予律师强有力的权利保障,使律师最大限度地避免职业风 险,才能更促进律师制度的完善和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律师参政议政足迹

  ▲在1949年的一届政协会议上,当时还没有人大,政协其实就是最高权力机关,662名代表中,有14位律师 ,选出的180名委员中,有9位律师。

  ▲1988年,王工作为第一位具有律师身份的全国

人大代表参会,中国律师开始登上中国政治舞台。

  ▲2006年,共有13位律师参与两会,即8位全国人大代表和5位全国政协委员。

  政协特邀的香港人士中律师委员9位。

  ▲2005年初,内蒙古律师郑锦春律师被任命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国第一位律师出身的检察长 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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