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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缚的窦唯与哈哈镜中的秩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9日09:48 法制早报

  □刘楠(法学博士、高级法官)

  不出意外,窦唯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嫌疑,就意味着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管制或拘役。也许窦唯的悲剧在于:他怎么逃都逃不掉娱乐与被娱乐的宿命,他的天才、他的个性、他的婚姻……

  身陷囹圄,让“窦粉”们有了一千个伤心的理由。摇滚之王的缔造者,就这样被征服。痛心:这真是愚蠢的低级错误 ;诅咒:都是八卦新闻惹的祸;理解:名人也是人;理智:媒体再不要追杀他们了!不过反正娱记和名星,总是相生相克,这 种事多了,也就习惯了。

  兴许是孤陋寡闻,印象中因为发泄情绪、酒后滋事这类可以“化解”的事情而承担治安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明星,好像 在大陆还没有。名人嘛,耍耍大牌,甩甩话筒,骂骂人,动动粗,哪怕是对那些拍案而起的愤怒者来说,都觉得他们受到的只 是“无情的谴责”,但真正让他们“进去”,好像大多数人的潜意识还是没有准备。要不,按照我们已经较为完备的处罚性的 法律体系,可能已经很多人都是已经“进去”过的了。例如,逃税的、打人的、指使打人的、破坏公物的、骚扰妇女的、吸毒 的……不一而足。

  可这次终于较真了。就像泰森,就像马拉多纳,就像辛普森,甚至像为点风流事差点出庭作证的克林顿。

  我这里不是要发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感叹,去探讨“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封建余毒在法治国家是如何被肃 清的,更不是要真去嘲笑窦唯怎么蠢。我只是要问,为什么在今天,名人的行为和结果之间有了这么一个转折,一个按照法律 文本可以预见的结论,但按照一般人的习惯性思维,按照情理,按照一部分人的愿望,还不至于此的结论。

  《黔之驴》中的老虎再强,第一次见到驴,却差点吓破了胆。笔者以为,窦唯的被拘,不过是一个拉长了的虎、驴较 量的过程。这个比喻,对当事者的人格没有任何伤害的意思,其实我自己也是窦粉。“驴不胜怒,踢之”所对抗的“虎”,可 以看作是文本上的法律所试图确立的秩序。这个秩序的力量,在很长的时间里,都还处于一个被试探的过程,但一旦认识到对 方的弱点,形成主导的力量,就不是纸老虎了,而是果断的“断其喉、尽其肉”。

  文本上的法律所确立的秩序系统,与人们的习惯并不一致,特别是像中国这样经历过批量法律移植的国度。按照常识 一些的理解,是“法不容情”。其实,在作出一个决定时,法与情、情与理实际上是难以分开的。大多数人总是事后诸葛亮似 的说老虎当然比驴厉害,但却忘了老虎观察驴也许是个非常漫长的过程。“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法律文本给 我们每个人的印象,都极可能被我们自己固有的“前见”转化成哈哈镜中的秩序,极度变形、扭曲。所以,那么多人,在此之 前,在别的地方,都躲过一劫,也并没有给人们造成多少不公平的感觉。要是赶在昨天的北京和成都,指不定还杀出过张唯、 王唯来呢。

  这个世界会照旧下去,对同类的事有很多人抱不平,也有很多人大快人心,总之是不错的谈资,娱乐的对象。但当某 一天,大家对一些“腕儿”被处罚习以为常了,也许新的秩序就真的建立起来了。就在不知不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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