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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9日09:56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王丽)工商部门对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活动和房地产经纪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予以取缔。日前,省工商局出台《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的意见》,通过严把房地产市场准入关、查处房地产行业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等多项措施,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

  《意见》指出,工商部门将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活动和房地产经
纪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予以取缔;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房地产开发”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工商部门将严格审查其注册资本,并依法从重查处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

  工商部门还将加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监管,积极查处商品房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工商部门将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约定的期限、面积和质量履行合同,按规定向住房消费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严厉查处商品房买卖中的伪造合同、盗用、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虚构主体资格签订合同、虚构合同标的物、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等违法行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直接从事商品房买卖的,或未取得房地产经纪经营范围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按照超越经营范围从严查处;同时对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的行为,依据有关条例进行查处,以稳定商品房价格。

  据悉,工商部门还将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户口档案,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问题记录在案,按照A、B、C、D四类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对存在问题较多的企业重点进行监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社会公布,由社会进行监督,促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守信经营。

  消费者遭遇房地产纠纷可拨打12315进行举报,工商部门将认真受理,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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