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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 撤不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9日10:08 法制早报

  12年前报考研究生时,陈颖(化名)把肄业证书(大专)伪造成毕业证书,从而获得报考资格。没想到在顺利完成 学业、研究生毕业工作6年后,忽然被母校以报考时造假为由撤销了学位,“被打回原形”的他对这个处理不服,一纸诉状将 中山大学告上了法庭。5月15日,该案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正 方: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

  □孙建荣

  中山大学撤销陈颖硕士学位,“打回其原形”,意欲何为?难道它小肚鸡肠,看到陈颖今天如此“幸福的生活”而眼 红,还是怕己有失面子,为其研究生的教育水平而答辩?

  同是中国的高校,就因为时间的不同,仅仅差了12年,一个连大专都无法让其毕业,而另一个却能授其硕士学位。 非也,中大之所以这么做,其关心的不是陈颖是否真具有研究生的能力而得一纸文凭,而是其造假行为本身。任何人都不应该 从其不当中获得利益,即使你有获取该利益的真正实力。一句“我绝对没有想到报考造假会让中大撤销我的硕士学位。”岂能 成为作假的合法理由?

  允许作假之危害不是有损中大一校颜面之事,而是对其他考生利益的损害。相同的报考规则体现的是平等,而不是造 假者的“天堂”。因此如果允许造假也就意味着破坏规则。如果没有规则,就不会有真正的法律秩序。

  反 方: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

  □庞叶军

  校方“对其他诚信考生不公平”,“鼓励考生作弊和学术造假”的说法危言耸听。

  从因果关系上看,陈颖的报考并未也无法阻止他人报名,对他人而言并未产生损害。况且其最终通过考试、答辩等合 格条件获得硕士学位,也证明了其已经达到硕士学位的客观标准。

  从社会效果上说,确认中山大学不撤销陈颖的硕士学位,这一结果将有利于指导和督促学位授予单位对申请人学历的 慎重审查,避免和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从而倡导诚实守信的学术风尚。

  “程序公正应优先于实体公正。”当然,我并不是反对和排除学校对学位的监督和管理,而是这种监管应及时进行。 很难想象,如果中山大学在陈颖毕业6年后仍可撤销其硕士学位的行为得到支持,那么社会上成千上万的学位都将处于不确定 状态;而且,这无异于豁免了高校对学生资格慎重审查的义务,那其他单位或组织对学历的审查还有何意义?从价值取向上看 ,以牺牲陈颖一人硕士学位的代价,却未能换来整体结果的公正与进步,也是不足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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