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四大银行收费公示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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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9日10:08 法制早报 | |||||||||
银行跨行查询收费大幕拉启 □实习记者张艳丽 见习记者杨慧博
尽管遭人诟病,但各大银行对于跨行查询收费业务的脚步却并没有因此停止。 5月18日,在交行公布跨行查询收费公告的9天后,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紧跟其后,同一时间宣布6月1 日起实行跨行查询收费:每笔收费0.3元。 至此,在人们的猜测与质疑中,一度遮遮掩掩的跨行查询收费业务终于拉开了大幕。 跨行查询收费 大幕拉开 当天,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也在各自的网点张贴了同样内容的收费公告。 众所周知,早在去年就传出要收跨行查询费,并传言从2006年1月开始收。收费传言甫一出道,社会上反对声顿 时高涨。收费行为搁浅。第二次传言将从4月起收费,有关商业银行的知情人士还透露了中国银联将对商业银行进行收费的有 关文件。但中国银联否认了此事,收费行为再次搁浅。此后,又传5月将收费,又再次搁浅。 在对跨行查询收费的纷纷议论中,5月9日,交通银行首家宣布跨行查询收费。 这也是国内对跨行查询进行收费的第一家商业银行,各大媒体用“敢吃螃蟹”来形容。 就在交通银行高调宣布收费的同时,四大国有银行却仍然三缄其口。 四大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依然态度明确地表示:尚无收费安排。 然而在9天之后,事情便发生了转折性地变化。 四大行关于“收费”一事在人们的猜测中浮出水面:5月18日,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在其网点发布收费公 告,从6月1日起开始实行跨行查询收费,标准与交行相同,每笔收0.3元。 交行、银联 查询收费是有道理的 对于跨行查询收费,银行方面以及中国银联都一再表示,收费是为了维护系统成本,是合理的。 那么颇为持卡人诟病的0.3毛钱/笔的查询费用,是如何规定的?是高还是低?究竟将如何分配和使用? 记者走访了交通银行和银联的相关部门。交行称,收费依据银联的有关规定,具体是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 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3年第3号令)的有关规定。0.3元的标准是在综合 考虑查询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之后拟定的低标准。 交行方面解释说,银行卡自助设备查询交易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一种金融服务,与取现、消费等其他基本交易一样 ,需要占用系统和网络资源。对于银行而言,一笔自助设备查询交易对系统和网络资源的占用与一笔自助设备取现交易是相当 接近的。 据介绍,目前持卡人跨行查询交易已经占到跨行交易总量的一半以上,占用了大量的银行卡系统和网络资源。因此, 对于银行卡自助设备查询交易收取一定的费用,符合市场经济有偿服务原则。 交行方面特别指出,对于跨行交易而言,发卡银行还需支付中国银联转接费和收单机构手续费,成本相对较高。因而 收取跨行查询费是合理的。 交行方面表示,根据独立的外部专家对自助设备查询交易的成本核算,对于自助设备查询交易,收单机构的成本每笔 均在1元以上,而目前每笔3毛的收费——“明显低于自助设备查询交易的服务成本”。 中国银联一位高层也表示,就系统资源成本而言,取款和查询所占用的系统资源几乎完全相同,“查询收费是有道理 的”。 这位高层指出,对ATM跨行查询适当收费也有利于减少部分客户不必要的查询,减少对银行卡系统和网络资源的占 用,提高系统响应速度,从而提升对大多数客户的服务品质。 对于3毛钱究竟如何分配使用,大多数人把它归结为中国银联、受理行和发卡行的“三方和谈”,三方各分得查询费 的“一杯羹”。这也不难看出,收费标准总额为何从当初的0.2元上涨到0.3元。 律师:银行公示 是无效的 从一开始的小额账户收费到跨行取款收费再到如今的跨行查询收费,持卡人承受的收费负担已经越来越多。越来越多 的收费项目让人不禁要问:使用银行卡,还有哪些地方不收费呢?我们的银行离免费时代已经越来越远了。 “连查询下账户余额也要收费,实在有些让人难以理解。”北京市民唐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使用ATM机时 查询账户是多年形成的消费习惯,怎么能说收费就收费呢?”。 就跨行查询费收取一事,各大门户网站专门对网民进行了民意调查。记者登陆这些网站发现,多数调查均显示,支持 收费的民众,远远无法跟庞大的反对者数量相比。 据网易的相关调查显示,截止到5月18日凌晨,共有594人进行投票,其中,认为应该收费的为2.0%,而认 为不应该收费的高达91.0%。反对者认为,收费行为没有考虑公众利益。而持“没有什么意见,只能默默承受”的人,也 是支持者的3倍,为6.0%。 雅虎的调查得到了2425票,其中,表示能接收收费行为的仅占8% ,而高达92%的参与者表示不能接受收 费行为。 尽管民众反对,但几家银行跨行查询收费一事已然是板上钉钉、无法逆转的事。那么已经出台的跨行查询收费从法律 角度来讲,是否有效? 针对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的于凇琳律师。于律师明确表示:“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这点很不公 平。消费者与银行签定用卡协议开始是享受免费服务的,在服务合同的有效期内,银行擅自变更内容,实质上公示是无效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