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中学生在校内摔残获赔偿40余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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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9日10:14 石家庄日报 | |||||||||
据新华社电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柞水县中学发生的一起校内摔伤致残索赔案进行公开审理,判令柞水县中学赔偿受害人40余万元。 1995年,柞水县中学在修建学校实验楼时,因基建需要,在实验楼北侧修建了一条临时通行坡道,实验楼建成后,在这一坡道南侧与实验楼北侧之间形成一条深沟。1998年,因中学门前街道拓宽,学生上下学不方便,学校将大门封堵,允许学生上下学改走上述坡道
1999年12月,受害人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对学生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废弃深沟未掩,路边无护栏,亦未设置警示标志,存在危险因素等请求法院判柞水县中学赔偿医疗费、康复护理费等共计200余万元。日前,陕西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由柞水县中学赔偿受害人医疗费15万余元、康复护理费5万余元、残疾赔偿金10万余元与残疾辅助器具和康复用具费11万余元等,共计40余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