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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新规 消费受损先行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9日12:17 扬子晚报

  本报讯一般的消费投诉要在七日内处理完毕,消费者权益经相关部门认定受损,市场将先行赔偿再追责——记者上午从省工商局获悉,《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已出台,标准列出了我省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监管者的行为规范,今后部分大市场内充斥伪劣商品、经营行为不规范、缺乏配套设施、消费者权益频频受损的情况将彻底改观。

  摊主状况、商品价格定期公示

  根据规定,市场开办者对市场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经营行为、主要商品价格、上市商品质量的检测结果等事项,要通过市场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形式,向消费者发布信息。公示的内容包括市场内销售量较大、消费者比较关注的主要商品的价格,市场开办者当日检测的上市商品的质量情况,市场消毒情况,以及经营者姓名(字号)、摊位号、执照领取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及时进行更新。一般实行每日更新制度,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市场公示制度从文明市场试点,并逐步在全省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全面推行。

  菜场大市场实施先行赔偿

  我省将率先在农副产品市场和工业品市场逐步实行先行赔偿制度,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适时在其它各类市场全面推行。

  实行先行赔偿的市场应建立先行赔偿预备金制度。经营户在进入市场经营时,应当与市场开办者签订先行赔偿协议,根据经营规模和商品品种缴纳相应的先行赔偿预备金。先行赔偿预备金的具体金额由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共同协商确定,并报当地工商部门备案。

  消费者在市场内所购买的商品,如发现质量问题可直接向市场内的消费者投诉站(点)投诉,消费者投诉站(点)分清责任后,按照相关规定解决。如经营者(或生产者)以各种方式推委或推卸责任拒不履行,且商品具有明显的质量问题或产品缺陷的,由市场开办者根据工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先行向消费者赔付。

  一般投诉七日内必须解决

  根据标准,一般的消费者投诉,由市场开办者在7日内处理完毕,疑难投诉在30天内处理完毕(需经法定检测机构进行商品质量检测的情况除外)。其中实行先行赔偿制度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专门的银行账户,设立消费者投诉站(点),落实专人处理先行赔偿的有关事项,并以月份或季度为单位在市场内公开先行赔偿金的使用情况,供经营者和消费者监督。

  市场开办者实施先行赔偿后,场内经营者应及时补足预定的先行赔偿预备金。市场开办者在经营者经营期满后,剩余的先行赔偿预备金应在经营者退场时全额返还或者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全额返还。

  此外,这次出台的标准化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对市场开办者、经营者、上市商品的准入规范,以及索证索票制度、台账登记制度、市场检测制度、合同文本制度、信用记录制度、市场巡查制度、市场预警制度、应急工作制度等等。(徐晓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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