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丢失故人遗骨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9日12:35 新闻晚报 | |||||||||
□李一能 通讯员 富心振 晚报讯 在墓地的父母遗骨,被开发商在堆放淤泥时遭灭失。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某经营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重建纪念性标志费用4000元。 上世纪90年代,郭某夫妇去世后,两人的骨灰盒先后落葬于南汇区周浦镇某村的南浜杂边地块上,当时未立墓碑而以种植万年青为标志。2005年7月,上海某经营公司欲在该地
郭家子女认为,因上海某经营公司的不当行为导致亲人遗骨永久性灭失,造成他们严重的精神和物质损害,故要求经营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重建墓园费等合计42.3万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具结悔过。经营公司则认为,其兴建集贸市场,是经过政府批准的合法行为。推土机未挖掘过墓地,只是曾堆放过淤泥,是否因此造成遗骨永久性灭失尚不能确定。郭家子女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目前墓地遗骨无法查找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此与被告上海某经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予充分注意有关。在目前墓地具体位置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原告方要求建立相应的纪念性标志的意见符合情理,但原告过高的、不合理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