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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一屁股债公司注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9日12:35 新闻晚报
□焦晓虹 通讯员 吴艳燕

  晚报讯 两文化公司在履行广告合同过程中,因委托方的临时变故而对版面数量进行调整。不料广告刊出后,委托方却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并在数月后由两名股东将公司注销。为讨回欠款,债权人公司将两名股东告上法庭,请求对方偿还所欠的12万元合同款。近日,市二中院终审支持债权人公司的诉讼请求。

  去年4月,公司甲与公司乙签订《广告合约》,委托其在上海一报纸上刊登“二手房
中介分类”广告。双方约定19版广告分四期刊登,每版刊登价为4.5万元。合同签订后,受托方按约刊登了第一期的4版广告。此后因房地产调控措施出台,公司甲负责人决定临时更改合约,将尚未刊登的15个版面缩减至11个,受托方对剩余三期的版面进行调整。一个月后,公司乙履约结束,却始终没能收到公司甲的12万元合同款。去年年底,公司甲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公司股东吴某和韩某在注销清算报告中作出“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愿意承担未了事宜。

  公司乙将吴某和韩某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两被告不服,认为广告结算的价格应当是每版4500元,且股东应当承担的是清算责任而非赔偿责任,遂提出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吴某和韩某在明知公司甲对外尚有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虚假的注销清算报告,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愿意承担公司未了事宜,该承诺应被解释为对公司未了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关于广告价格,由于双方合同记载第一期广告每版为4.5万元,该记载虽然较为模糊,但根据合同的总价和版面数计算出的每版广告费也是4.5万元,与合同内容相互印证,故总结算应为1.2万元。吴某和韩某的主张缺乏证据,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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