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邀”包装假烟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9日12:35 新闻晚报 | |||||||||
□焦晓虹 通讯员 吴艳燕 晚报讯 安徽来沪人员刘泽民因帮助他人从事假烟包装,被市二中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04年底,被告人刘泽民受老乡之邀一同从事假烟包装。他们以杨树浦路一出租房为窝点,雇佣熊某、李某等五人进行假冒“中华”牌、“红双喜”牌和“红南京”牌卷烟的加工包装,刘泽民负责监督管理以及假烟运输。
去年1月25日,公安机关会同稽查人员对杨树浦路的窝点进行检查,当场抓获正在加工包装假烟的熊、李等人,查获假冒卷烟380余条及大量包装材料和加工工具等,价值近13万元。 今年1月初,刘泽民向安徽阜阳市临泉县公安局姜寨派出所投案自首。原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刘泽民对判决结果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泽民在明知的情况下生产冒牌烟,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由于2001年,刘曾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属于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考虑其能主动投案自首,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已轻判。原判决在定罪量刑上并无不当,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