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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摘登:建立欠薪保障制度的若干建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00:06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1.制定专门的欠薪保障法。建立欠薪保障制度虽然意义重大,但涉及直接或者间接向企业征收费用,事关企业的财产权,因此,根据依法治国的精神,应当通过立法加以确立。目前,我国深圳、上海等地已尝试建立了欠薪保障制度,但法律依据主要是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效力等级的局限性影响了欠薪保障制度的有效实施。同时,结合《立法法》的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事项,也应当通过法律加以规范。因此,建议通过制定专门法律或者增订专门法律条款,建立欠薪保障制度,确立欠薪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

  2.明确基本原则。欠薪保障制度应当体现社会共济、低收费、广受益的原则。在缴费主体方面,应明确为企业缴费,劳动者作为纯受益人,不承担缴费责任;在受偿主体方面,从平等保护原则出发,应明确企业里的所有从业人员,不论是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一旦遇到欠薪的情况,都可以申请通过欠薪保障基金受偿,尽可能扩大受益面。同时,建议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排除在申请欠薪保障待遇的主体之外;在缴费标准方面,目前我国尚不具备通过政府财政拨款成立统一的欠薪保障基金的条件,因此,可以通过企业缴费的途径解决欠薪保障制度的资金来源。缴费数额不宜过高,以免给企业造成过重的负担。基金达到一定规模时,可以调低缴费标准;基金入不敷出时,可以调高缴费标准。

  3.设立基金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为了便于基金的管理,可以设立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由政府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组成,对欠薪保障基金进行管理。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的设立应当由政府批准,同时,政府作为监督机构,对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进行监督,违反法律的,可予以必要的惩处乃至撤销、变更。缴费标准的调整等重大问题,应当由政府部门核定。

  4.明确欠薪保障项目的支付和追偿。欠薪保障项目的设定应符合国情。在欠薪保障制度起步阶段,可以将保障项目集中在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两项基本内容上。同时设定必要的最高限额。各地可以有所差异。在该限额外,剩余欠薪优先从企业资产中受偿。

  欠薪保障基金的偿付应予以追偿。由于欠薪保障制度的社会共济性质,为避免企业滥用该制度,以及降低未欠薪企业的共济成本,基金对劳动者的偿付应向欠薪企业追偿。

  5.明确欠薪偿付的运作程序。欠薪偿付的运作程序是被欠薪者获得实体权益的重要保障。首先,要明确申请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条件,这是启动偿付程序的前提。从设立欠薪保障制度的目的出发,原则上应当是在企业资不抵债,可能危及到劳动者债权实现的情形下启动偿付程序;其次,合理设定申请的时效。参考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中的60天时效,可将劳动者申请基金偿付的时效设置在2~4个月之间;再次,设置申诉程序。劳动者认为符合基金偿付条件,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拒绝支付的,劳动者可向监督基金委员会的政府部门申诉。劳动者对申诉结果不服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直接主张权利,不再通过对政府部门的行政诉讼解决欠薪问题。摘自《新华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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