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宜发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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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01:20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
河北省总工会对全省各类企业2005年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进行了历时4个月的专项调查,结果触目惊心:在所调查的1021家企业中,42%的企业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76%的职工在节假日加班未享受到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调查结果披露后,记者前往河北省总工会进行深入采访,对方却不愿意向记者提供调查文本,因为调查结果披露后,省劳动部门有意见,现在省总工会有关领导决定不再把这一“负面”信息提供给任何媒体。
(《人民日报》6月19日报道) 是啊,这个调查实在不宜在媒体上公开发表,如果发表了,必然引起全国舆论的关注,必然引起这些人的共鸣,如此下去,省领导的面子还要吗?劳动部门的冠冕堂皇还有人相信吗? 你省总工会实在是自讨没趣,还搞什么调查,难道这样的现象仅仅存在于河北省吗?要站在经济发展的大局,至于小工人,小老百姓的利益,不要太注意嘛。只要他有口饭吃,就问题不大,什么权利了,规矩了,那都是糊弄老百姓的,那都是让人看着瞎喜欢的。只有出了大事情,工会站出来,喊几嗓子就行了,还能落个好名声,搞这种调查,实在是添乱子。 42%的企业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76%的职工在节假日加班未享受到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这样的调查结果不是公然违反劳动法吗?如果这样的结果公布出去,我们劳动部门的官员不是犯了渎职?这该牵扯到多少官员啊?没有我们这些官员,我们的劳动正常秩序还怎么进行?如果公布出去,老百姓有了共鸣,不干活了,我们的老板们经理们还怎么赚钱,促进我们这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我们要发展,就应该允许劳动力便宜一点吗?如果不便宜,人家赚谁的钱去?身体受到伤害,那是将来的事吗?一批走了,还有一批吗?累死的当然是少数,即使累死,也是你职工见钱眼开,活该!否则,人家劳动法怎么不把“过劳死”纳入保护呢? 不过,看来,你工会还是知趣,拒绝了记者的采访。事实虽然是事实,但不要张扬嘛!即使是臭东西,不张扬怎么会臭气熏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