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500克摇头丸可“杀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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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02:03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 |||||||||
本报讯(本报记者)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冰毒)50克以上,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但是贩卖多少摇头丸、K粉等新型毒品才可以判处死刑呢?记者昨日从省城有关方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最近出台的一项指导意见,解除了这一司法实践上的困惑。根据这一法院系统内部掌握的规定,新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按比例与海洛因进行折算。依照给出的暂时折算比例,贩卖摇头丸500克、K粉1000克以上就可以判处死刑。
针对新型毒品案件频发及其上升态势,为遏制这类毒品犯罪的发展蔓延势头,统一司法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于近日出台了《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规定新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按比例与海洛因进行折算,其中1克海洛因=20克氯胺酮(俗称K粉),1克海洛因=10克摇头丸。该规定共列举了10类新型毒品的暂时折算比例。这也就意味着贩卖摇头丸500克、K粉1000克以上,就可以判处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在指导意见中还指出,新型毒品案件适用死刑的主要对象是从事制造、走私等源头犯罪行为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