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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种欺诈将加倍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04:32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记者 向朝阳) 记者昨日从四川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新修订的《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案草案)》(简称《消条(草案)》)已于日前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即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议审议。据悉,《消条(草案)》首次将医患纠纷、教育培训、商品房销售等热点消费维权内容纳入调整范围。同时,还首次列举出生活中常见的12种欺诈
消费者行为规定其必须对此加倍赔偿。

  不得强制患者在本院买药

  目前,医院药价普遍偏高,针对一些医院采取开“密码”药方、划价缴费同时进行等方式变相强制患者在本医院购药的情况,《消条(草案)》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患者在本医疗机构购药,不得搭售与该患者诊疗活动无关的药品、器械及其他商品或者服务。

  为了保护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以及因诊疗过错获得赔偿的权利,草案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应患者或者其代理人的要求,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但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非正常医学交流或者非经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公开患者病情,医护人员也不得向无关人员传播患者情况;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活动,因使用不合格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或者违反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常规等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得非法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

  针对一些经营者要求消费者提供众多个人信息的现象,《消条(草案)》对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并事关人身权、财产权的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未经消费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不得非法保留、利用或者向第三人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包括肖像、姓名、性别、电话号码、职业、学历、家庭情况、婚姻状况、身体特征、健康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与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有关的信息等。

  12种欺诈行为加倍赔偿

  如今,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普遍存在,为此,《消条(草案)》首次列举了12种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并规定有这些行为的经营者必须对此加倍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12种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包括: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商品;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以虚假的“政府定价”、“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销售商品;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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