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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急诊费用可报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05:43 山西晚报

  市劳动保障局出新规,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和通过急诊确定需住院治疗的两种急诊费用可报销

  本报6月19日讯(记者 任志霞 晋帅妮)“我在医院的急诊费用到底能报销吗,有没有政策规定?”今天上午,省城市民张师傅致电本报询问相关情况。记者就此进行了专门采访,太原市医保中心表示,即日起,部分急诊费用可以报销了。

  5月下旬,市民张师傅腹痛难忍,便到府东街一家医院挂了急诊,被确诊为急性阑尾炎,随后住院治疗。张师傅是太原市市医保参保人员,他被院方告知在急诊发生的400多元费用不能和住院费一样享受报销,但他了解到省医保参保单位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费用却能报销。

  对此,太原市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照太原市有关规定,2005年1月1日以前,太原市各定点医院急诊室所发生的费用均能报销。后来,因为个别医疗机构违规操作,鼓动医保患者通过急诊、住院增加收入,从而加大治疗费用,给社保基金带来负担。为此,太原市劳动保障局曾临时调整规定,所有急诊费用视同门诊,均不能报销,但通过急诊确定为大病转入住院治疗的住院费却可以报销。

  但很多市民在急诊室发生的费用超过千元,甚至达到五六千元,这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是一笔高额医疗费。考虑到百姓承担高额急诊费用的难处,太原市劳动保障局刚刚出台新规,调整了急诊医疗费报销规定。参保人员在太原市定点医院急诊治疗后,经诊断,不需要转入住院继续治疗的,视为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不能报销;参保人员在太原市定点医院急诊就医,或因公出差、探亲、节假日外出期间在外地医院急诊就医,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急诊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核实报销;参保人员在太原市定点医院急诊治疗后,经诊断,需转住院继续治疗的,急诊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销。此外,参保人员报销急诊医疗费用时,需提供急诊医疗费用明细,否则不予报销。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闫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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