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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医疗最低标准提到5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06:00 北方晨报

  本报讯 记者王艳君报道 最低筹资标准提高到50元,报销比例也大大增加。日前,《鞍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出台,农民住院看病将得到更大的实惠。

  据介绍,2004年7月,台安在全省率先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2005年,岫岩、海城也相继开展了农村医疗合作的试点工作,同时,一些参合的农民开始享受到了医疗合作的实惠。鞍山市已有144.6万人参加了合作医疗,人均筹资标准达到40元,农民的医
疗负担有所减轻,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逐步增强。

  目前,鞍山市共补偿参合农民13万余人次,补偿资金支出1600余万元,其中为住院患者报销8万余人次,报销金额1420万元,为门诊患者报销5万余人次,报销金额180余万元。

  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最低筹资标准为人均不得低于50元。也就是说农民个人只要每年每人缴10元钱,就可以享受医疗费报销,其余部分由集体扶持和各级政府资助。《方案》规定凡居住在鞍山市辖区内的农村居民都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以户为单位,以年度为单位,由村委会统一办理登记注册等有关手续,中途不退、不补。

  对在各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农民,报销时实行起付线和封顶线制度,起付线以下或封顶线以上的费用由患者本人承担。乡(镇)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标准为100元,县级300元,市级及以上500元,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封顶线为8000元。每个参合人全年在各级医疗机构累计发生住院费用封顶线为15000元。

  同时,报销采取分级、分段、分比例汇总的方法计算。在镇级医院报销的比例为1000元以下部分(含1000元)可以报销40%;1000元以上至3000元(含3000元)报销50%;3000元以上部分报销60%。县级定点医院报销比例为1000元以下部分(含1000元)可以报销35%;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报销45%;5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5%。市级以上医院(三级)报销比例为1000元以下部分(含1000元)可以报销30%;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报销40%;5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

  参合农民需要在县外医疗机构就诊的,除急诊外,应由县(市)、区经办机构出县转诊手续,并到被确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三级医院就诊。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用药目录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发生的费用先由农民个人支付,再按规定的报销方式进行给付。

  按照《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有关规定,对因打架斗殴、服毒、自杀、交通肇事、镶牙、配镜、美容矫型、自请医生、自购药品等产生的医疗费用,及未经批准无转诊手续私自到外地医院治疗或住院等费用,一律不得在合作医疗资金中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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