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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不爽 可索精神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07:4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省消委秘书长刘亚兵接受本报记者专访,解读“消条”热点难点问题

  在即将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公用事业中的水电气、医疗、房产等近年来出现的消费维权热点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对这些分类规定,消费者协会人士有何看法?纵观整个草案内容,没有看到有关汽车消费的内容,那么时下引起争议的汽车消费将来是否可以适用于消
条?昨日,省消委秘书长刘亚兵就目前消费维权领域存在的相关现象和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汽车消费受《消法》保护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越来越进入普通大众的家庭,仅成都地区就有私家车辆100多万辆,汽车的逐步普及,随之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刘亚兵介绍,从省消协近两年接到的投诉看,汽车消费的投诉呈上升趋势。虽然目前《消法》和我省的消条草案中没有明确提到汽车消费维权的问题。但是私家汽车是生活消费品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汽车消费应受到《消法》保护。针对汽车是否属于消费品,是否应受《消法》保护的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最近将召开一个高层次论坛,专门进行讨论。至于我省的《消条(修订案草案)》中是否会明确写入汽车消费这一项内容,我认为那需要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审议讨论决定。

  垄断行业的维权是难点

  在《草案》中,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有线电视、电信、公用网络、邮政、市政工程、高速公路等公用行业首次被纳入消费者维权范围,除了要求其经营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社会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外,还要求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必要条件方便消费者了解、查询消费资料等。

  对此,刘亚兵认为作这样的规定非常有必要。他说水、电、气都是垄断行业,为什么能垄断,因为垄断行业靠了行政垄断的支持。比如电信的初装费、比如燃气公司收燃气表的费用等。由于消费者的弱势,要得到水、电、气、电信等部门一张消费清单必须要交钱以后。垄断行业的维权,是目前消费维权领域的重点和难点。

  房产“双倍赔”保护消费者权益

  我省消条草案认为,房地产经营者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如在三种情况下(见本报19日报道)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房地产经营者必须向消费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刘亚兵介绍说,由于商品房属大宗消费,标的比较大,加强对其保护势在必行。

  刘亚兵认为“双倍赔偿”是一种保护消费者,严惩经营者以各种方式侵犯消费者权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手段和方法。至于房地产消费的双倍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专门作了相应的司法解释,相信我省的消条草案中有关这部分内容的规定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范围内。

  精神损害赔偿意义重大

  目前,我国广东、福建等省对消费者在精神赔偿方面作出了明确的数额限定。但此次《草案》却只规定了可以提出精神赔偿,并没有具体的数额限定。对此,刘亚兵认为将精神赔偿写进草案,本身就是一种立法的进步,对全面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进步意义,因为“消费者的损害不仅仅是物质损害,有的消费侵权还包括精神上的侵权。”

  医院无权强制患者购药

  《草案》规定:“在诊疗过程中,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患者在本医疗机构购药。”

  据了解,草案作出这样的规定是由于省工商局提供案例表明:医院药品价格普遍较高,患者往往不愿意在就诊医院购药,有的医院就采取开密码药方、划价缴费同时进行等方式变相强制患者在该医院高价购药,损害患者合法权益。

  记者刘云飞石莉芳实习生杨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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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季度69件投诉涉及精神赔偿

  据省消委统计,今年2季度全省消协组织受理的投诉中,共有69件投诉涉及到人格尊严类的精神赔偿。其中,涉及到精神赔偿的投诉多集中在服装鞋帽等日用百货类投诉,以及服务行业领域,如美容、美发、洗浴和餐饮住宿方面。

  省消委负责纠纷调解的一名负责人表示,日常消费中涉及精神赔偿的,大多在于经营者的服务意识不高,缺乏对消费者起码的尊重。在2003年,该消委曾受理了一名女性消费者的投诉。该名消费者在逛商场时,被怀疑偷了东西,遭遇商场方面的搜身。然而,搜身没有发现任何东西。气愤的消费者将商场投诉,除了当面道歉外,还提出金钱方面的精神赔偿。经调解,该消费者获得了4000元人民币的精神赔偿。

  据该人士介绍,消费者遭遇人格尊严甚至身体损害等方面侵害时,可以提出精神赔偿的要求,但这个精神赔偿的具体金额是多少,则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情况,这要依据侵权情况的恶劣性、对消费者造成的伤害程度等,由消费者提出一个精神赔偿的金额,然后和经营者协商,最终达成一致的赔偿数目。记者石莉芳刘云飞(短信代码:414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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