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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你享有6项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08:15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本报海口6月19日讯 (记者岳嵬 通讯员李轩甫 刘玫)“举报能得到保护吗?”“举报一定能得到答复吗?”“举报有无奖励?”今天上午,在海口市工人影剧院省检察机关所设的举报宣传点,记者发现,绝大多数群众对举报疑虑多多。

  小张是我省某国有企业的财务人员,他说,一直以来他对该企业少数高层管理人员在经济上存在的问题有话想对检察机关说,但心里总有顾虑。为化解小张心头的疑云,海口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甲天,就公民举报享有的6项具体权利,当街为他作了详细解释。

  其一举报权,这是我国《宪法》赋于公民的一项民主监督权利,对于公民的举报,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其二要求回避权,即举报人发现受理执法机关接待工作人员和办理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其三查询结果权,公民举报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询问,有权要求其回避。对凡署真实姓名举报的,一律要在初查前与举报人见面,进一步了解举报的具体情况;对署真实姓名举报的案件办结后,一律要当面反馈查处结果,认真听取举报人的意见。

  其四要求保护权,公民举报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属的安全,并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其五物质和精神奖励权,对举报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和单位,举报受理机关根据举报规定,应按举报人员的立功大小,给予其相应的精神、物质奖励。

  其六举报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还包括选择举报方式的自由权等。

  张甲天说,及时给举报人负责任的答复,是对群众举报积极性的尊重和鼓励。近年来的事实证明,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绝大多数来源于群众的举报。保护群众的举报、为举报人保密、给予群众举报适当物质和精神奖励,不仅是检察机关向社会作出的口头承诺,且已成为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设置的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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