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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举报人的权益就是保护社会良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08:15 新华网

  

保护举报人的权益就是保护社会良知

  6月19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工作人员在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当日,全国检察机关集中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其主题为“惩治职务犯罪,维护公平正义”,活动将在全国3400多个检察院同时进行。 新华社记者 庞兴雷 摄

  从19日开始到6月23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开展主题为“惩治职务犯罪,维护社会公平”的“举报宣传周”活动。各地检察机关采取开通检察长直通电话,现场受理群众控告、申诉和举报,承诺对举报有功者进行奖励等多种措施,向群众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以进一步加强举报线索的办理工作,引导举报人举报,倡导署名举报,拓宽举报途径,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职务犯罪行为,是公民行使监督权和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一种方式,可以为惩治腐败、打击违法犯罪提供线索,贡献智慧和力量。有统计显示,近年来中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案中,80%以上的线索来源于群众举报。然而,令人不安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却屡屡听到被举报者安然无恙、举报者饱受打击报复的惨烈故事,看到“把秦香莲的状纸批转陈世美同志阅处”之类的荒唐闹剧。前不久央视《新闻调查》节目报道,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李文娟,因实名举报当地国税局存在的问题而两度遭到拘留,并被送劳动教养,就是这方面的一个最新的典型案例。由于对举报人保护不力,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事件一再发生,这种情形不可避免地影响了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在这一背景下,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举报宣传周”,应当有助于打消群众中存在的一些顾虑,为群众举报职务犯罪建立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从几年前河南平顶山干部吕净一因举报该市政法委书记李长河而遭到砍杀,到河北省干部郭光允因举报当时的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而身陷牢狱之灾,再到如今李文娟为举报自己所在的单位付出沉重代价,事实一再证明,尽管现行党纪国法明确了保障公民举报权的原则和措施(如《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刑事诉讼法》和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中,也有一些保护举报人的条文),但是现实地看,目前对举报人权利的制度保障和法律保障仍然存在不小的欠缺,一些法律规定太过抽象,缺少有效的可操作性。比如法律规定,公安、检察院和法院要保护举报人的安全,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这三个机关承担的保护举报人安全的责任如何分配,以及在不同的环节上如何衔接,于是在实践中就容易互相推诿、扯皮,形成“谁都应该保护,实际上谁都没有保护”的尴尬局面。

  群众冒着难以预料的风险举报职务犯罪行为,体现了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身为公民的道德良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就是要保护这种有时十分脆弱因而特别难能可贵的社会良知。当前,国家亟须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法律,依法惩处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强化问责机制,追究对举报人权益保护不力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曾获“全国十大优秀检察官”称号的全国人大代表童海保向全国人代会提交议案,建议制定《证人保护法》,以充分保护举报人的权益。这一建议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共鸣。我们期待着这样的法律早日出台,真正成为群众举报职务犯罪的保护神,成为“惩治职务犯罪,维护社会公平”的利器。(潘洪其)

  

保护举报人的权益就是保护社会良知

  新华网北京6月19日电(记者杨维汉)全国检察机关从19日开始,集中开展为期一周的“举报宣传周”活动。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宣传活动在全国3400多个检察院同时进行,各地检察机关将通过张贴举报挂图、散发宣传材料、提供法律咨询等形式开展宣传,受理一批商业贿赂犯罪、黑恶势力“保护伞”职务犯罪等举报,加大查处职务犯罪力度,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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