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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农民参合率力争实现全覆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08:15 千华网

  鞍山日报消息 (记者巴茜) 7月1日起,新出台的《鞍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正式实施。届时,鞍山市辖区内的农村居民,必须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最低筹资标准人均将不低于50元,报销比例也进一步提高。

  我市2004年7月在台安率先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2005年已在台安全县范围及岫岩、海城部分乡镇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截至目前,三县(市)一区都实行了新
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市共筹集合作医疗基金7230万元,参合农民达到144.6万人,人均筹资标准为40元,以乡、镇为单位的参合率达到100%。《方案》将为广大农民在医疗保障方面提供更大幅度的实惠,进一步扩大农民受益覆盖面,逐步解决农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力争年内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全市农村居民的目标。

  我市现阶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筹资机制为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各级政府资助相结合。今年7月1日起,最低筹资标准由原来的人均不得低于30元提高到50元,即农民个人的缴费标准为每年每人10元,农村五保户、特困户、残疾人要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予以补助,而政府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每人补助不少于40元。《方案》中规定的报销比例,比原先均有一定幅度的提高。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户为单位为参合人设立门诊账户,标准为每人10元,账户资金可用于参合人当年门诊消费,节余资金不返还,不接转下年。对在各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农民,实行起付线和封顶线制度,起付线以下或封顶线以上的费用由患者本人承担。报销采取分级、分段、分比例汇总计算的方法计算。

  居住在鞍山市辖区内的农村居民,必须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以年度为单位参加,由村委会统一办理登记注册等有关手续,中途不退、不补。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将按省卫生厅、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由定点机构垫付报销,并做到出院即报、方便就近、出具清单、项目清楚。垫付报销费用经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审核后定期予以补偿。参合农民需要在县外医疗机构就诊的,除急诊外,由县(市)、区经办机构出具转诊手续,并到被确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三级医院就诊。

  《方案》中还规定,为防范风险,各县(市)、区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每年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3%用做风险基金,连续提取3年。从第4年开始,风险基金规模要达到并保持在年筹资总额的10%左右。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合作医疗基金非正常超支的基金周转困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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