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新政实施近一月 买房纠纷多新案件大幅上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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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08:45 龙虎网 | |||||||||
【龙虎网报道】记者昨日从秦淮区法院立案庭了解到,自6月1日房产新政实施后,该法院涉房纠纷的咨询数量呈大幅上升趋势,并出现了一些新类型案件。 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已订,房主后悔卖房,中介费是否能返还? 某房产中介公司来法院咨询,声称新政颁布前,该公司帮助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
法官点评:房屋中介应属于居间合同范畴,根据法律规定,居间人只要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就应支付报酬。中介公司已通过自身努力,促成双方订立了合同,收取委托人的费用,符合法律规定。虽然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没有实现合同目的,也不能要求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合同当事人可通过诉讼解决合同的违约问题。 案例二:卖房人不愿承担营业税,房屋无法如期过户,谁担责任? 市民徐某在城南某小区拥有一套05年的房屋,经中介公司撮合与买房人签立了买卖合同。但新政实施后,受新政规定5年内卖房需缴纳营业税的影响,徐某将多交3万多元营业税,他因此反悔不想卖房。因他已收买房人1万元定金,买房人也缴纳了近万元中介费,徐某遂想退还定金毁约,并想知道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法官点评:由于卖房人违约,定金应双倍返还,并应承担买房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因此徐某不仅要返还定金1万元,还要加倍给付1万元违约金。因其违约而造成买房人的损失,包括已交纳的中介费及其它合理费用也应由徐某承担。 案例三:房价涨幅趋缓,买房人想按合同退房如何处理? 本月13日,秦淮区法院受理了一起退房纠纷。买房人张某为投资,04年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瞻园路一商城商铺,房款总计40万元。同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房人若资金需要,在房屋购买后第三年,开发商可无条件按买房人原购价格,予以退房。今年张某认为投资购买商铺前景不妙。现三年期限已满,张某遂要退房,但房产公司总以资金困难为由推脱。张某故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公司全额退还其房款。 法官点评:房产公司与买房人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既然合同有约定,张某有权要求开发商按原购价格退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