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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出台新规对消防违规行为将被行政拘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08:57 黑龙江日报

  记者 孙佳薇 文天心

  本报19日讯省公安厅于5月23日制定下发了《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消防处罚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同日开始实行。《通知》在9个方面违法情形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具体规定,记者是从19日召开的省公安厅消防局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已于3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对消防监督工作中的部分突出问题做了相关规定,使行政拘留的适用范围更加科学,为公安消防部门惩治违反消防管理行为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宽严更合适、程序更严格、处罚更规范、监督更有力”的立法宗旨,我省制定下发的《通知》明确了散布谣言、谎报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占用、盗窃或者故意毁坏他人或单位的消防装备、器材、设施、备件的;盗窃、损毁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的;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火灾危险的;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众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火灾的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营业性场所在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不能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阻碍公安消防执法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履行职务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开业的;违反国家规定,收购市政消火栓等专用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或者专用备件的等9个方面违法情形可以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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