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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老板被唐百"清理出场"后续 女老板要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10:10 燕赵都市报

  新闻前言

  昨日,本报刊出《女老板被唐百“清理出场”》一文后,读者反响强烈。

  记者进一步采访了两位法律界人士,他们分别针对唐山百货大楼集团和刘晓华之间有争议的几个焦点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焦点问题一:大楼是否有权封存货物

  大楼集团人力资源部的唐建东部长说,封存货物时有公证人员、大楼派出所所长和大楼的法律顾问在场,因而封存过程是合法的。但刘晓华却不认同这个观点。对此,《唐山劳动与交通律师网》的创办者张爱成律师认为:百货大楼无权封存刘女士的货物。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才能查封、扣押当事人财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私自查封、扣押他人财产均系妨害司法诉讼的行为。公证员为不合法的事项进行的公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焦点问题二:签“不同意”的合同是否有效

  大楼方面撤刘女士的货,理由是她没有签协议,那么,被刘女士写上了“我方不同意”之后再签上名的合同到底有没有生效呢?对此,唐山市北辰律师事务所的刘爽律师认为,合同一方在合同上做上述意思表示,不能认定该合同成立,该合同中所记载内容对合同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在此事件中,刘女士与大楼之间今年签订的新合同虽然没有成立,但在刘女士与大楼签订的原合同到期后,刘女士今年2至5月份仍然在大楼经营,如果大楼未对此提出异议,那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仍可认为刘女士与大楼之间的原合同继续履行,但合同期限转为不定期。

  焦点问题三:关于刘女士的人身损害问题

  关于刘晓华女士所说的人身损害问题,张爱成律师说,刘女士在下班后拒绝离开大楼,违反了大楼正常工作秩序,违法在先,但大楼因此对刘女士造成人身损害也是不当的。双方在这个过程中均存在过错。同时刘爽律师认为,如果刘女士有证据证明,其伤情的确是大楼保安的行为造成的,可要求大楼或该保安个人对其赔偿。

  焦点问题四:对任务量大楼是否全说了算

  整件事的发生和大楼所定的销售量有很大关系,刘晓华说,她的摊位面积是47.5平方米,年销售任务是103万,而旁边的摊位面积是39平方米,任务是60万。对此刘晓华认为不公平,但大楼方却认为“这是买卖双方的事,你不认可可以走”。那么,这个“销售量”的决定权是否完全掌握在大楼一方呢?在这一点上,张律师首先肯定说,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基础上就民事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大楼方对摊位拥有支配权,有权对其进行处分包括摊位转让权。刘爽律师进一步解释说,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刘律师认为,刘女士与大楼的合同即便是已经签订,如果她认为不公,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变更或撤销该合同内容。

  焦点问题五:货物归还与结账有无关系

  对于货物归还问题,两位律师都认为,结账与还货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大楼方认为刘女士没有结账就不能把货给她,这是侵权行为。货物应当返还给刘女士,且大楼方面也应当按照原合同约定向刘女士结账。刘爽律师同时还说,“双方应该充分、及时地进行协商,妥善处理这个问题。”但据了解,刘晓华女士正在准备起诉状,她将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件事。

  读者留言板

  读者吴女士:唐山百货大楼是多年的老企业了,对事情的处理方法却欠妥当,有“粗暴”之嫌。

  读者李女士:整个事件当中有不少细节都是值得细究的。比如刘女士写上“我方不同意”后再签名的那份合同是否有效、当事人不在场大楼是否有权封存货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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