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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消法”规定12种欺诈将加倍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10:24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成都6月20日消息(记者 邵立肃 郑轶) 老百姓关注已久的《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案草案)》,日前已在四川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据悉,新《消条》首次列举出生活中常见的12种欺诈消费者行为,规定其必须对此加倍赔偿。

  据介绍,此次修订启动于两年前,是在我省1992年修订的《四川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基础上进行的。与1992年的《条例》相比,此次修订的《草案》增加了包括医疗
纠纷、教育培训、商品房销售等热点消费维权内容,水、电、气等公用行业也首次纳入了该《草案》。

  《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这12种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包括: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商品;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以虚假的“政府定价”、“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销售商品;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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