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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加班未经同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12:35 新闻晚报
□叶雷

  晚报讯 据中国经济周刊报道 “中国已经成为了世界上劳动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6月8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某人士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说:“在许多行业,中国员工的劳动时间几乎已经赶超日韩了。”由此带来的问题是,“过劳死”这个概念离国人越来越近。然而,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劳动处的陈杰平处长称,“绝大多数的加班都没有经过工会的同意”!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劳动时间。”但现实是绝大多数的加班并没有征求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更不要说协商了。

  在中国整体劳动力过剩、失业率不断升高的背景下,个人在企业面前毫无疑问是一个弱势者。而工会又只是一个摆设,企业根本不征得工会同意就让工人加班,加班后工会也没有任何的办法,加班费似乎不属于工会协调的范围,更是无能为力。

  在中国,工会无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原因大概有这么几点:一是工会往往缺乏独立性,是依附于企业领导层的,工会主席多是企业领导兼职就是最好的说明,工会活动的时间、形式、经费都受制于企业的管理者或所有者。

  二是工会缺乏对抗性,不少工会与资方同流合污,往往沦为经营者利益的保护者。

  三是工会往往缺乏自觉性,工人多是等着相关部门组织了工会,要求职工加入的时候才被迫加入,而不是工人自发地组织工会,自觉地利用工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工会工作本身缺乏积极性、创造性和预见性。

  四是工会权力没有法律保障,虽然《劳动法》、《工会法》明文规定工会享有诸多权力,但这些权力条款大多留有较大的弹性空间,没有针对企业规定较为明确的法律责任,更重要的是工会组织没有劳动执法权,只能配合劳动监察部门对相关工作状况进行监督,这注定了工会的权力只是虚权力。

  现实瓶颈决定了工会组织只是企业的花瓶,好看但不中用,“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说得到,往往做不到。因此,工会要好看又实用,就必须进行改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落实工会的权力,把虚权力变成实实在在的权力;切实让工会成为劳动者自己的组织,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工会。

  【名词解释】何谓“过劳死”?

  据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代院长、国内著名心理学教授张聪沛介绍,缘自日本的“过劳死”一词,最早出现于日本七八十年代经济繁荣时期,是由于劳动者过度的工作负担(诱因),导致高血压等基础疾病恶化。长期的过劳还会出现很多心理症状,进而引起脑血管或心血管疾病等急性循环器官障碍,从而造成患者死亡。

  国际上对“过劳死”的普遍定义为:过劳死是因为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强度加重、心理压力过大、存在精疲力竭的亚健康状态,由于积重难返突然引发身体潜藏的疾病急速恶化,救治不及,继而丧命。

  ■案例25岁华为员工胡新宇过劳死

  5月28日,华为的一名进入公司一年左右、年仅25岁的工程师胡新宇去世。这件事引起了网上大部分网民的关注。

  事件过程据知情人士介绍,事情的起因是,4月28日,胡新宇在公司上班的时候,感到身体不适,5月2日,住进深圳的一家医院,随后被确诊为脑炎,转院到广州后不幸逝世。在身体不适之前,胡新宇已经连续加班两个多星期,经常深夜加班到两三点,并住宿在办公室,第二天早上八点钟起床。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证明胡新宇病故与加班有关,但是在他病发前,曾经连续加班。

  据介绍,在华为固网产品线担任硬件工程师的胡新宇三月底之前一直很忙。因为4月10日到5月4日之间,有一件很急的项目要启动,公司为胡新宇在单位周围租了一间类似“民工房”,但是胡新宇由于安全的原因,还是选择住在办公室,每天都加班到深夜两三点,由于胡新宇是新员工,到公司还没有满一年,所以早上九点钟必须要上班,于是胡新宇每天早上八点就要起床。

  “胡新宇到底是不是‘过劳死’,我们不是病理学专家,不能下结论。但是,如果有关方面最终可以确定胡新宇的直接死因与超时劳动有关,那么这就是一起非常恶劣的违法和侵权事件,公司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劳动处的陈杰平处长对《中国经济周刊》说,“但是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要作出这样的认定,可能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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