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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全额减免公路客运附加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14:43 金羊网-羊城晚报

  已征收的退还给经营者

  本报讯广东省财政厅、交通厅、物价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全额减免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公路客运附加费的通知》,宣布从今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对全省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公路客运附加费实行全额减免,原来已经减免50%的,从4月1日起减免余下的50%。

  《通知》明确这次减免的范围是:1、珠江三角洲地区以外的县辖区域(含县级市,不含城区)范围内,客运线路起点和终点均在本县范围内的,以及毗邻县的毗邻镇域间的客运线路;2、珠江三角洲地区(不含深圳地区)县辖区域(含县级市,不含城区)范围内,起点和终点有一端在村的客运线路。

  《通知》要求各级公路征稽部门收到《通知》后,立即停止征收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的公路客运附加费,已征收的2006年4-12月份公路客运附加费,要采取省财政厅核拨退费专款的形式,由公路征稽部门退还给已缴费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

  《通知》还要求,对于采取承包等方式经营农村旅客运输的车辆,承包车辆缴纳公路客运附加费包含在客运经营公司承包费或管理费中的,减免公路客运附加费后,客运经营公司应按照减免额相应抵减承包车辆应缴纳的承包费和管理费。(林翎越道信)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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