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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险首立规章分四大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16:06 深圳晚报

  健康险首立规章分四大类

  ■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投保人四大权利有保障

  据南方日报报道上周,中国保监会原则通过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如果顺利的话,这项中国保险业第一个规范健康险的规章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新的管理办法中,
健康险被明确划分为疾病、医疗、失能收入损失和护理保险四大类,投保人四大权利将有所保障。

  权利一:长期主险保证续保

  在新办法中,对保险公司允许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后不需要再次核保就可续保的这种“保证续保责任”给出明确的适用范围。首先,健康险以1年为分界线,分成短期险(含1年)和长期险。其次,对于保证续保的1年期短期健康险,将纳入长期健康险的监管范畴。再次,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责任”的健康险,其附加险的保险期限不能小于主险的保险期限。

  权利二:保险公司不得随意调整费率

  新的健康险管理办法允许保险公司对健康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但要求保险条款中写明费率调整的原则,并列出投保人在费率调整时的权利。此外,保险公司应提前30天向投保人寄送费率调整通知书,同时在上报保监会的产品精算报告中说明费率调整的条件和新费率的计算方法。如果调整申请获批,新费率只能使用于未来的保费。

  如有保险公司违规随意调整费率,保监会有权责令停止销售产品,并处罚高级管理人员。

  权利三:赔付等待期最长不超180天

  在健康险管理办法中,对于保险公司在保单生效后免于赔偿责任的这段时间做了限制,规定短期健康险的“保险责任等待期”不得超过90天,长期健康险的不得超过180天。投保人在续保时,保险公司不得重新设置保险责任等待期。今后,保险公司需要在健康险条款中说明犹豫期,以及投保人在犹豫期的权利。

  权利四:获得保险公司回访

  即将实施的健康险法规还要求保险公司尽其所能规范销售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销售行为,减少误导消费者事件的发生。

  首先,保险公司不得聘用有违规记录的健康险销售人员,并有义务对健康险销售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在销售人员展业时,夸大保险保证范围、隐瞒责任免除条款以及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将触犯健康险法规,保监会有权对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责令撤换、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尤其是实报实销的费用补偿型健康险,保险公司在销售时要询问被保险人已有的社会医疗保险和单位的补充医疗保险,不得诱导被保险人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医疗保险产品。费用补偿型健康险售出后,保险公司需要在合同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回访,确认对方正确理解了合同责任,试图以此防止投保人被销售人员误导。(夏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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