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党政正职不得在成长地任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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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16:28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 |||||||||
本报讯据《南方日报》报道:昨日,中央组织部召开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视频会议。 中组部召开这次会议,主要是为了认真学习贯彻中央近日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中办发[2006]19号)和去年12月印发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
会议要求各地要结合市、县、镇领导班子的换届工作,贯彻执行好这五个法规文件。要认真执行干部任期制、任职回避制等规定,进一步加大干部交流轮岗力度,重点是主要领导干部、关键岗位干部、有培养前途的优秀年轻干部以及因工作需要交流的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县党政正职和市、县纪委书记、组织部部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局长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等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