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党政正职不得在成长地任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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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1日02:10 海峡都市报 | |||||||||
N南方日报 本报讯 19日,中央组织部召开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视频会议。会议主要是部署落实认真学习贯彻中央近日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
会议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一定要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结合市、县、镇领导班子的换届工作,认真执行干部任期制、任职回避制等规定,进一步加大干部交流轮岗力度。要认真贯彻执行县党政正职和市、县纪委书记、组织部部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局长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等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