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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1日02:59 京华时报

  新闻

  中国成为劳动时间最长国家之一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某官员日前接受采访时表示,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劳动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许多行业中国员工的劳动时间几乎已赶超日韩。《劳动法》明确规定“用
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劳动时间”,可全国总工会工作部劳动处处长陈杰平称:绝大多数的加班并没有征求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更不要说协商。(详见6月19日《中国经济周刊》)

  直评

  本土企业为何冷漠《劳动合同法》讨论

  看到企业在加班问题上“集体违法”的现实,我想起前段时间《劳动合同法》草案讨论中大陆企业的博弈冷漠:因为《劳动合同法》牵涉到多方切身利益,所以博弈异常激烈,全国人大收到史无前例的191849件意见,可谓“意见爆炸”。从新闻报道看,意见绝大多数来自劳方、专家、研究机构,也有外资企业和跨国企业商会,;似乎没有看到本土企业的公开意见,本土企业表现出了集体性的博弈冷漠。

  我一直不解,掌握着话语权的本土企业此次何以表现出这种博弈冷漠,是真的没有意见吗?看到他们在加班问题上“集体违法”的现实后我明白了:不是没有意见,而是他们预期到,由于工会的软弱、执法机构的纵容和劳工的权利贫困,劳动方面的法律是可以轻易集体违抗的,他们根本不把违反《劳动法》当作什么违法,预期到违反了也不会受到处罚———既然法律可以零成本地违抗,何必耗费成本进行什么博弈?

  对于有跨国商会称“如实施这样的法律,我们将撤资”,许多人称这是外资赤裸裸的傲慢。但我倒认为这恰恰表现出外资企业对中国法律的尊重,因为法律通过后,就只有遵守法律而不能进行讨价还价了。积极参与立法博弈是尊重法律的一种体现,眼中有法律的人,才会在立法前进行苛刻的讨价还价;眼中没有法律的人,根本无心参与,因为他们预期到可通过违法来谋求自身的利益。

  绝大多数的加班并没有征求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这是中国劳动方面法律得不到执行的一个缩影,从这个缩影中可以看到一个恶性循环:因为法律可以零成本地违抗,强者就不会参与立法博弈,法律未进行充分博弈必然缺乏可操作性而徒具观赏性,这又加剧法律在现实中得不到执行。保障劳动者权益,需要的不是立什么新法和创立什么新的权利,问题出在既有法律的执行效力上,问题在法律之外。

  摘编自《中国经济时报》6月20日文/曹林

  链接

  工会不愿提供维权调查文本

  河北省总工会对全省各类企业2005年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进行专项调查,结果触目惊心:在所调查的1021家企业中,42%的企业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76%的职工在节假日加班未享受到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然而,在面对《人民日报》记者深入采访时,河北省总工会相关负责人却不愿意提供调查文本。他说,媒体披露该信息后,省劳动部门有意见,现在省总工会决定不再把这一“负面”信息提供给任何媒体。

  (据6月19日《人民日报》)

  直评

  工会维权地位有待提高

  《工会法》规定,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然而,工会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却要看政府部门的脸色办事,可见工会在维权过程中的主体地位还亟待提升。

  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实际上也反映了劳动监察部门管理不善、执法不严,工会披露相关信息,劳动部门当然“有意见”。在此情况下,工会应该保持自己的相对自主性,大胆为职工说话,而不是屈从于政府部门的“意见”。但现行的相关法规还不足以使工会具备足够的“底气”。《中国工会章程》把工会与政府的关系表述为,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过程中,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工会与政府的这一关系定位,其理论基础是政府、公众、工会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可是,事实上,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并不能完全画等号。

  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的今天,亟须通过立法确保工会独立的主体资格,而不仅仅是政府或企业的一个“附属机构”。只有如此,工会才能充分行使自己的维权职能。

  摘编自《中国经济时报》6月20日文/彭联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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