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拟规定遭罢免“总统”无每月礼遇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1日07:58 中国台湾网 | |||||||||
中国台湾网6月21日消息 据台媒报道,台“立法院长”王金平20日邀集朝野协商“卸任‘总统副总统’礼遇条例修正草案”,达成卸任“总统”依现领月俸及公费总额二分之一按月支给礼遇金(约新台币二十三万元)等部分共识,但因罢免、弹劾或判刑解职者不予礼遇。 据报道,台湾朝野达成的初步共识包括邀请卸任“总统”、任职两年以上的卸任副
朝野也初步同意礼遇年限应与任职期间相同,未满一年以一年计算,最多以两任八年为限,但卸任“总统”有再任有给“公职”、犯内乱外患贪污等罪判刑确定、丧失台湾籍、移居岛外定居等情形不予礼遇,因罢免、弹劾或判刑解职者也不予礼遇。 民进党“立法院”党团虽认同上述修正精神,但拟再提案修正为一任礼遇五年、两任十年。 此外,朝野也同意,卸任“总统”还可由台当局提供安全护卫人员、处理事务人员、司机、办公室及各项事务等费用,但对安全护卫人数及年度事务费用金额未达成共识。(赵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