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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下月起享城镇职工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1日08:27 扬子晚报

  根据新的失业保险规定,城乡职工不分居住地和户口性质,一律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3%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单位缴纳2%、职工个人缴纳1%。

  本报讯7月1日起,南京市失业保险金实行市级统筹。此后,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村劳动者,在履行相同的缴费义务后,可以像城镇职工一样,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

  据介绍,南京市原失业保险支付办法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城镇职工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三分之二,且领取期限只为城镇职工的二分之一。随着南京市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在南京从业的民工越来越多,截至今年5月底份,南京市参加失业保险132万人中,农民合同制工人有9.86万人,占7.47%,原办法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根据新的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城乡职工不分居住地和户口性质,一律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3%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单位缴纳2%、职工个人缴纳1%。农村劳动者在实行市级统筹前后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均按城镇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连续计算;农村劳动者非本人意愿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缴费每满一年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水平为:缴费满1年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领取失业救济金367元;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为394元;缴费满20年以上的,为421元。此外,失业人员还可领取医疗补助,及享受相应的政府再就业优惠政策服务。(蒋志松王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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