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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保人员特殊援助新政策7月1日实施就业后每月可申领补贴345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1日09:00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 沈蔚)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以内的协保人员,如果实现市场化就业,可申领就业补贴;如果因患大病等原因无法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可申领生活费补贴。记者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本市新近出台了对协保人员开展特殊援助的新政策,将从7月1日开始实施。

  据市劳动保障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根据市政府近日转发的市劳动保障局等六部
门《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的意见》,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以内的协保人员,如果实现市场化就业,不管是在正规单位里就业,还是自主灵活就业,在就业期间都可申请按月领取相当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50%的就业补贴,目前标准为每月每人345元。此外,对患大病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无法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协保人员,可向行业控股集团公司或企业上级公司申请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690元/月。今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就业补贴标准和生活费补贴标准也将相应调整。据悉,就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都将实行当月申请,次月起开始通过银行按月发放。补贴期限从申请之月至法定退休年龄之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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