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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两家“红军”饭店被“叫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1日10:28 大华网-汕头日报

  据新华社南昌6月20日电(记者林艳兴)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以“红军”作字号而引发的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红军”作为专用名词,不能作为企业名称,裁定原、被告双方停止使用“红军”为饭店名称。

  原告李某某于2001年6月至今在兴国县城开办饭店,工商核准字号为“兴国县红军饭店”,经营范围及方式为饮食、住宿、服务。被告李某于2003年9月30日在兴国县城开店从
事住宿、副食、茶业、服务、零售,取字号为“红军大酒店”并使用至今,但一直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被告李某开业后,使一定范围内的顾客误以为“红军大酒店”就是原告李某某开办的“红军饭店”,原告的经营因此受到影响。原告经多次协商未果,于2005年10月向兴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红军大酒店”字号并赔偿损失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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