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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通报7起违纪违法案件 18人受处分 6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1日11:42 黑龙江日报

  本报首席记者 张立

  今年以来,哈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贯彻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各项方针政策,依纪依法查处了大量违纪违法案件

  今年以来,哈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贯彻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各项方针政策,依纪依
法查处了大量的违纪违法案件。20日,哈市纪委、监察局就查处的7起违纪违法案件进行了通报,所涉案的18名党员、干部均受到党政纪处分。

  ■宋小平受贿案

  宋小平,中共党员,2002年6月任哈尔滨市法院民五庭庭长(正处级)。

  2002年夏,省法院民三庭助理审判员田某的朋友葛某、王某开办的北京市卓越新世纪技术有限电子公司,在市法院起诉广州蓝鸽科技有限公司、某部队计算机技术研究所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田某找到时任市法院民五庭庭长宋小平,请求宋对卓越电子公司给予关照,宋表示同意。当该案件受理后,宋向该庭主办审判员交代应给予关照。2002年八九月份,田某送给宋小平人民币2万元,对其表示感谢,宋收下此款后占为己有。2005年11月22日,大庆市龙凤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宋小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经中共哈市纪委常委会审议,给予宋小平开除党籍处分。哈尔滨市法院决定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

  ■徐亮挪用公款案

  徐亮,中共党员,2001年4月任哈尔滨市法院执行局副局长,2002年6月任哈市法院执行一庭庭长(正处级)。

  2001年12月17日至2002年5月28日,徐亮任市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期间,将执行款4,743,562元分四笔转至哈尔滨市融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2月徐亮从此款中提出现金10万元,借给哈尔滨市亚细亚房产开发公司董事长邹某用于工人开工资。大庆市龙凤区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徐亮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中共哈市纪委常委会审议,给予徐亮开除党籍处分。哈尔滨市法院决定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

  ■张伟明违纪案

  张伟明,中共党员,2004年4月任哈市道外区城建局局长(正处级)。

  2005年7月2日,张伟明带领局机关职工到吉林市松花湖旅游风景区游玩。当晚,张伟明与本机关其他三人在住处二楼棋牌室打麻将赌博,次日凌晨被吉林市松花湖旅游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发现,四人当即被带到治安大队进行询问,后被该公安局以赌博行为处以每人治安罚款1000元。

  另外,2003年9月,张伟明违反规定擅自决定挪用拆迁专户资金50万元用于项目建设。

  经中共哈市纪委常委会审议,给予张伟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阿城市糖厂(56户)和兴业小区项目

  违规审批责任追究案

  阿城糖厂项目是2003年10月经阿城市副市长韩某签批,并经市长刘某同意,初步确定由阿城市元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元盛公司)开发的糖厂家属区(56户)危房改造新建综合楼项目。同年10月下旬,阿城市计划局(后改称发展改革局)在元盛公司明显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和资金保障的情况下,给该公司发了关于同意糖厂项目立项的批复。2004年1至4月间,阿城市国土局为元盛公司违规办理了经营性土地“招、拍、挂”手续。哈尔滨国源土地房屋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土地评估师佟明信(曾用名佟铭信)和阿城市国土局土地资产股股长朴海水弄虚作假,使元盛公司违规低价取得了该项目16877.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同年4月,阿城市规划局违规为该项目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年10月,阿城市房地局在没有得到资金监管银行1100万元拆迁保证金资金确认回执的情况下,给该项目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

  兴业小区项目是陈奎英(元盛公司法人代表)以阿城市兴业印刷有限公司职工集资建房的名义搞的房地产开发项目。2002年11月,阿城市房地局在该项目缺少开发商资质证明和项目竣工验收手续的情况下,为该项目办理了3栋商品房产权登记。2004年9月,又为兴业小区的一栋物业管理用房和一栋在规划为自行车棚位置上建的违法建筑办理了产权登记。

  刘晓东,中共党员,阿城市发展改革局大项目办副主任,对本单位违规办理糖厂项目基本建设计划负直接责任。哈尔滨市监察局决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朴海水,阿城市国土局土地资产股股长。

  张立君,中共党员,阿城市国土局副局长。

  阿城市国土局违规审批糖厂项目土地出让金,造成元盛公司少缴土地出让金的后果。对此,朴海水负直接责任,张立君负直接领导责任。哈尔滨市监察局决定,给予朴海水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张立君行政警告处分。

  张国良,中共党员,阿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股股长,对阿城市规划局违规给元盛公司办理糖厂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直接责任。哈尔滨市监察局决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张国库,中共党员,阿城市房地局拆迁办副主任。

  余宏波,中共党员,阿城市房地局副局长、拆迁办主任。

  阿城市房地局违规给元盛公司办理糖厂项目拆迁许可。对此,张国库负直接责任,余宏波负直接领导责任。哈尔滨市监察局决定,给予张国库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余宏波行政记过处分。

  徐谦,中共党员,阿城市房地局房产测绘队队长。

  高石,中共党员,阿城市房地局产权股股长。

  阿城市房地局违规办理兴业小区房屋产权登记。对此,徐谦负直接责任,高石负直接领导责任。哈尔滨市监察局决定,给予徐谦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高石行政警告处分。

  佟明信,中共党员,哈尔滨国源土地房屋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国源公司)评估部主任。

  王泽伟,中共党员,国源公司董事长。

  国源公司在对糖厂项目建设用地进行土地出让金评估过程中,违规出具评估报告,造成元盛公司少缴土地出让金的后果。对此,佟明信负直接责任,王泽伟负有领导责任。经中共哈尔滨市纪委常委会审议,给予佟明信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给予王泽伟党内警告处分。

  ■陈永滨贪污公款、 私设小金库、公款旅游案

  陈永滨,中共党员,1998年3月任哈尔滨市燃气化工总公司工程小区综合开发建设指挥部(以下称工程小区指挥部)指挥、企华房屋开发公司经理。

  2001年10月至2002年7月,陈永滨任工程小区指挥部指挥期间,利用其在哈站前购买的空白假门诊收据,先后伪造了三张南岗区中西医结合医院的门诊现金收据,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经自己签批先后在本单位报销,共套取现金9,062.91元(此款已由检察机关收缴),其中2,982.91元被据为己有。

  1999年至2001年,陈永滨决定将工程小区指挥部出租铲车等收入计96,265元不入账,设作“小金库”,资金分别由该单位工作人员保管,由陈永滨支配使用。支出凭证及账目经陈永滨决定于案发前销毁。

  1999年10月,企华房屋开发公司对外出租地下停车场,陈永滨经请示常作山(哈燃气化工总公司副总经理,另案处理)同意后,决定此项收入不入账,设作“小金库”使用。截至2001年10月,该“小金库”收入资金累计15万余元,主要用于职工福利和处理不合理支出。“小金库”资金支出凭证和账目经陈永滨决定于案发前销毁。

  1999年8月初,常作山和陈永滨商定以到杭州协调欠款一事的名义,分别携妻并带其他两名工作人员到昆明、黄山等地游览。此次旅游费用陈永滨和其妻共花费31,081元。

  经中共哈尔滨市纪委常委会审议,给予陈永滨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决定收缴陈永滨等人公款旅游费用上缴国库;行政处分由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做相应处理。

  ■刘琪沦、何焕炬、 杜旭华职务侵占、贪污案

  刘琪沦,中共党员,2001年11月至2004年初任哈尔滨市第二水泥厂厂长、党委书记。

  何焕炬,中共党员,2001年10月至2004年初任哈尔滨市第二水泥厂副厂长。

  杜旭华,中共党员,1998年6月至2004年初任哈尔滨市第二水泥厂销售科副科长。

  2001年初至2003年末,杜旭华在任哈尔滨市第二水泥厂销售科科长期间,分数次收取个体业户邵某、哈尔滨中大建筑公司等十个单位的销售货款1,035,859元,收款后未交单位入账,擅自截留。后应刘琪沦和何焕炬的要求,杜分数次将其中375,000元交给刘琪沦,244,000元交给何焕炬。余款由杜自己支配,其中用于个人支出48,150元。

  刘琪沦从杜手中取得销售货款后用于公务支出共计123,976元,在厂财务科报账,并以个人垫付款的形式挂在单位欠其个人的账目上。

  何焕炬从杜手中取得销售货款后均用于各类公务支出,但将其中94,000元在厂财务科报账,并以个人垫付款的形式挂在单位欠其个人的账目上。

  2004年初,哈尔滨市第二水泥厂产权转让给亲亲企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刘琪沦、何焕炬被免去原职务。同年3月,杜旭华分别找到刘、何商定将所截留货款用其购买的假运输发票和假工资单平账,虚假票据报销时间填至2003年1月至8月。三人在假票据上分别签字并交至单位财务科,后被检举。道外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刘琪沦有期徒刑三年;以职务侵占罪,判处何焕炬有期徒刑二年;以贪污罪,判处杜旭华有期徒刑二年。

  经中共哈市纪委常委会审议,给予刘琪沦、何焕炬、杜旭华开除党籍处分。

  ■蒋国平挪用公款案

  蒋国平,中共党员,原任阿城市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1999年8月至2002年12月,蒋国平在任阿城市交警大队事故股股长及副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本单位事故抵押金总计1,480,849.23元,用于进行营利活动及个人使用,此款案发前返还81万元,余款案发后全部返还。阿城市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经中共哈市纪委常委会和市监察局审议,给予蒋国平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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