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炭生产中造成污染事故者将被罚3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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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1日15:38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太原6月21日消息(记者李文祥 毛侠) 山西省环保局20号公布的《山西省煤炭开采环境管理暂行规定》(草案)中规定:煤炭生产过程中造成污染事故,将被重罚30万元。 《暂行规定》中要求,煤炭开采单位不得采用国家禁止的或已淘汰的技术和设备;应当建设废水处理设施,对矿井废水进行处理,确需排放的,必须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应当设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堆煤场和排矸场,不得随意堆放煤炭和煤矸石;煤炭 《暂行规定》坚持谁开采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煤炭开采单位超量、超标排污的,要按相关规定缴纳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同时该《暂行规定》还制订了详细的处罚标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堆煤场、排矸场以外随意堆放煤炭、煤矸石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限期完成治理的,将被处以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的,将被重罚3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