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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是否参与征地增值收益成国土部调研焦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1日23:39 南方网

  本报记者 范利祥

  上海报道

  如果一亩地的征地成本是5万,而出让价是100万,那么净收益95万的“剪刀差”该如何分配?

  国土资源部正在为这个问题寻找合适的答案。

  本报记者获悉,国土资源部将启动土地征用制度改革调研,被征地农民是否参与土地出让增值收益,成为焦点。

  “被征地农民到底得到多少补偿才算合理,是否参与土地出让增值收益,部里不断收到来自各界的意见和建议。”6月21日,国土资源部一位官员向本报记者表示。

  几天前,在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建设部、农业部等四部门联合召开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座谈会上,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小苏强调,在快速推进城镇化、工业化和新农村建设中,要严格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有人提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是不是应该改变目前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格局,让被征地农民分一部分。”一位与会人士说。

  中国土地学会一位专家认为,土地征用制度改革是国土资源部第二轮土地宏调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征地农民能否得到合理的补偿,直接影响到土地宏调的效果。”

  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补偿标准设定了上限,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30倍。

  “这种补偿办法难以准确地反映被征用土地的经济价值,也无法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用土地而下降。”上海市一位全国人大代表表示。

  一位长期研究征地制度的人士也认为,这种补偿仅仅是对土地价值的部分补贴,非地租补偿,也不是地价补偿。

  在土地征用收益分配上,农民完全处于弱势。据国家有关资料统计,被征土地征用费的收益分配比例为:地方政府占20%-30%,企业占40%-50%,村级组织占25%-30%,农民仅占5%-10%。

  而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征用费占土地出让价的比重过低,导致土地征用费中补偿农民部分占土地出让费更低,农民利益更严重地受损。

  以长三角为例,上海市社科院提供的数据表明,长三角农地征用价格为37.5万-45万元/公顷,农地出让价格为210万-525万元/公顷(一级市场),农地市场价格为1125万-2250万元/公顷(二、三级市场)。

  由此看出,农村集体及农民所得到的农地征用价格大概为出让价格的1/10,而农地出让价格又大概是农地市场价格的1/5。

  显然,“从成本价到出让价之间所生成的土地增值巨额收益,大部分被中间商和地方政府所得。”上述上海市全国人大代表指出。

  而按照上述土地学会专家的计算,每年全国被征地农民相当于放弃了至少不少于30万亿土地财产权,即“剪刀差”。

  所以,有不少专家、学者向国土资源部建议,新一轮征地改革在补偿标准上,要改变原来的按“土地原用途”分配方式,参照国外征地的按市场用途进行补偿的模式,让农民参与巨额“剪刀差”分配。

  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一位专家认为,让农民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可以有效遏止地方政府的‘圈地’行为和

开发商的‘炒地’行为”。因为“土地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上流转时,收益按照合理的比例给了被征地农民”。

  但国土资源部人士称,“农民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比例具体应该是多少?还没有定论。”他坦言,“这是最难定的地方。”

  目前,相关配套措施也正在酝酿之中。比如农民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相关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草案、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收益要公开透明等制度,国土资源部都正在调研中。(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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