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留水阀箱钥匙"留出"官司 水管冻裂造成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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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2日01:46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晨报讯自来水阀门是业主住房的附属设施,应由业主占有、使用。但物业公司却多次以便于管理为由,强行自行控制、保管水阀门箱钥匙,结果因无法及时关闭阀门导致水管冻裂,并造成楼下装修损失近万元。 日前,合肥市包河区法院以物业公司行为侵犯了业主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存在过错为由,判令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财产损失承担次要责任,并赔偿财产损失3000元。
2003年9月6日,原告霞女士(化名)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业主公约,双方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霞女士居住的804室自来水总阀门与楼下704室的中央空调回水阀一并装在户外楼梯口处,并用木箱封闭加锁,钥匙由物业公司保管。霞女士装潢房屋时,对室内的水管进行了自行改造,同时要求物业公司将自来水阀门箱钥匙交还本人保管,但物业公司以该阀门箱内同时装有704室的中央空调控制阀,为避免邻里纠纷,便于物业管理为由,拒绝将阀门箱钥匙交还。 2004年1月15日,霞女士家中卫生间的自来水龙头破裂,楼下邻居听见流水声后及时通知,才避免了财产损失。事后,霞女士再次要求物业将水阀钥匙交还本人保管,物业以同一理由再次拒绝。同年12月,霞女士住房的南阳台水龙头被冻裂,自来水从阳台流至客厅,浸泡了室内的木地板,然后又渗到楼下704室。霞女士因此赔偿了704室房主财产损失计9280元。此后,霞女士请求物业赔偿财产损失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控制水阀门箱钥匙的行为侵犯了业主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存在过错,故对业主的财产损失承担次要责任,赔偿霞女士财产损失3000元。 (方业泉 李玥玥 肖献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