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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市寄存的物品丢失 双方和解就差5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2日06:09 北方晨报

  本报96961热线报道 “如果再赔偿我50元钱,我就可以接受。”在超市寄存的物品丢失后,消费者魏女士如是说。

  家住旧堡的魏女士说,上周五下午5点左右,她到家附近一大型超市买东西,把随身携带的一个塑料袋寄存在超市物品保管处,但买完东西回来取时却不见了。“塑料袋中有朋友的一条280元的新裤子,一部用了近三年的诺基亚3310手机。当时超市出具了一份丢失物
品的说明材料,并让我周一中午11点来。”

  周一中午魏女士赶到超市,但超市让魏女士先找到买裤子的朋友。于是周二魏女士又和她的朋友来到超市。超市表示,可以赔偿200元,魏女士和朋友没有同意。随后,超市告知魏女士,一周内再给予答复。

  昨日,记者来到了这家超市,一位白姓负责人说:“因为我们员工的疏忽导致消费者寄存的物品丢失,我们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那条丢失的裤子,我们已经赔偿150元钱了。至于那部诺基亚手机,我们花80元钱买了一部二手的西门子手机,并保证这部西门子手机在三个月内不会有质量问题。同时,对相关责任的员工也给予了批评。”

  对于超市的做法,魏女士表示:“超市领导的态度十分诚恳,我可以接受那部西门子手机。但我丢失的那部手机现在还可以卖到300元,超市仅赔偿一部80元的手机,我的心理不平衡。如果再赔50元,我就可以接受。”

  对此,鞍山市消费者协会表示,如果经营者和消费者都认定丢失的物品,双方最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消费者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

  魏女士和超市负责人约定今日下午2点对此事再进行协商。

  本报记者 贾琼(感谢姜先生提供新闻线索,请于下周三到本报领取线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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