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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必须为法律援助买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2日08:00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本报海口6月21日讯 (记者岳嵬 通讯员符琼莲)“政府必须为法律援助买单”,我省本月1日起实施的《海南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记者今天从省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获悉,《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法律援助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徐荣华称,这一规定,使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使更多贫弱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得到了更
为有效的保证。

  《办法》同时明确,“法援”案件承办人员可按下列标准获得补贴:

  承办刑事辩护案件的,在本市县内办理的,每件补助200元-500元;跨市县办理的,每件补助300元-1000元;跨省办理的,每件补助1200元-3000元。

  承办民事代理案件的,在本市县内办理的,每件补助200元-800元;跨市县办理的,每件补助300元-1500元;办案难度较大,支付办案费数额较大的(含跨省办理的民事案件),可视情况在补贴标准之外,经审批可实报实销。

  此外,代书法律援助文书的,每件补助50元-100元;在“法援”机构接待群众来访、电话咨询的,每一个工作日补助50元-70元。

  《办法》对已经获得中央财政有力保障的我省法律援助补助经费,规定了明确的开支去向:

  第一,“法援”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的费用。包括承办“法援”案件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及志愿者的办案补贴。

  第二,“法援”机构办理“法援”案件的直接费用。

  第三,受援人败诉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的各种鉴定费和仲裁费用。

  第四,“法援”机构安排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从事来访、咨询的补贴费。

  第五,确因经济困难无法返回住地的来访者乘坐长途汽车(不含出租车)返家的交通费。

  第六,办理“法援”事项必要支出的卷宗档案管理费、文印费等。

  第七,“法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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