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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招生腐败最难查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2日08:10 南京晨报

  2005年以来,南京市共查办贪污贿赂5万元以上重特大案件223件228人,大案率97.86%。昨天,检查机关公布了十大贪污案件,并就目前腐败渎职案件的发案特点进行了分析。

  反腐揪出67名县处级以上干部

  2005年以来,南京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共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459件,初查422件
,立案侦查228件232人,侦查终结197件200人,移送起诉188件190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01亿元。反渎职侵权部门共受理举报线索115件,初查109件,立案查处19件20人。查办涉嫌职务犯罪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67人(含厅局级4人),办理要案数一直占全省要案数的1/3以上。2005年以来,南京市共查办贪污贿赂5万元以上重特大案件223件228人,大案率97.86%。其中查办涉案金额50万元至100万元案件19件;100万元至500万元案件20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案件2件,1000万元以上案件7件。集中查办了发生在城建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50件,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28件,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案件9件。

  十大受贿案官员厚黑榜

  张伟,男,37岁,原系南京市雨花台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

  2005年4月30日以涉嫌受贿罪对其立案侦查,2005年11月23日,法院一审判处张伟有期徒刑15年,没收人民币80万元,违法所得全部追缴。

  犯罪事实:2003年3月至2005年2月,张伟利用职务便利,为江苏某建筑安装集团公司工程处等3家单位谋取利益,10次索取、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34万元,美元2500元。

  左超,男,51岁,原系江苏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综合处处长。

  2004年11月4日,以涉嫌受贿罪将其刑拘,2005年2月15日法院一审判处左超有期徒刑11年6个月,没收全部非法所得。

  犯罪事实:2002年7月至2004年1月间,左超利用职务便利,先后12次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9.2万元、美元7.7万元、港币3万元。

  曹庭林,男,58岁,原系南京建筑工程学院及南京工业大学教材科科长。

  2005年6月8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拘,法院一审判处曹庭林有期徒刑11年,没收非法所得15万元。

  犯罪事实:1997年至2001年,曹庭林利用职务便利,在为学校采购教材的过程中,多次收受书商贿赂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

  赵华,男,44岁,原系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信息中心副主任。

  2005年6月8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拘,2005年11月22日法院一审判处赵华有期徒刑10年,没收全部非法所得。

  犯罪事实:赵华利用掌握审核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窗口销售表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职务便利,于2001年至2005年间,以报销餐费和自己购房、装潢房屋需用钱为名,先后4次索贿、受贿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

  张建国,男,40岁,原系南京市白下区卫生局副局长兼南京市红十字医院院长。

  2005年1月21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拘,2005年11月14日法院一审判处张建国有期徒刑5年6个月,没收全部非法所得。

  犯罪事实:1998年至2004年11月期间,张建国利用职务便利,在医院药品采购及医院房屋租赁、医院专科承包等经营活动中,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

  周立新,男,36岁,原系高淳县淳溪镇财政所行政会计。

  2005年2月1日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罪被刑拘,2005年7月14日法院一审判处周立新有期徒刑17年,没收全部非法所得。

  犯罪事实:2002年2月至2005年1月,周立新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支出、收入不入账等手段贪污公款人民币151万余元;挪用公款15万余元用于赌博。

  许为民,男,47岁,原系南京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处科员。

  仇志华,男,46岁,原系南京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处业务一科科长。

  2004年10月对仇志华、许为民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法院一审判处许为民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判处仇志华有期徒刑6年。

  犯罪事实:许为民、仇志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于1998年至2004年,共同或单独收受他人贿赂。许实得贿赂款计人民币21.9万元,仇实得贿赂款计人民币32.9万元。

  刘莉,女,59岁,原系南京市鼓楼医院医疗器械处处长。

  2005年4月26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拘,2006年4月4日法院一审判决刘莉有期徒刑10年,没收全部赃款。

  犯罪事实:刘莉利用职务便利,在本单位订购医疗设备的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3万元、美元1.8万元。

  崔学余,男,62岁,原系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局长。

  2005年8月6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刑拘,2005年12月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犯罪事实:1997年至2001年,崔学余利用职务便利,包庇、纵容他人在长江南京段非法采砂,多次收受他人好处39万余元。另崔学余擅自将单位公款114万余元挪用,借给他人炒股。

  王思静,男,43岁,原系江苏盐业集团有限公司食盐专营处处长。2005年8月16日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

  任标,男,45岁,原系南京市盐业公司经理助理。2005年4月28日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朱毅,男,44岁,原系南京市盐业公司溧水分公司经理、溧水县盐业管理局局长。2005年6月13日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叶建敏,男,46岁,原系南京市盐业公司工会副主席。2005年5月20日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

  王志法,男,45岁,原系苏州市盐业管理局副局长。2005年9月6日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张生,男,47岁,原系无锡市盐业分公司副总经理。2005年4月21日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

  犯罪事实:王思静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9万元;任标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12万元;朱毅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5.7万元;叶建敏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7.5万元;王志法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8.5万元;张生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9万元。

  反贪官员评析三大腐败重灾区

  教育系统犯罪主体职务较高

  据统计,2001以来南京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办的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97件97人,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2700多万元。

  教育系统的职务犯罪有以下一些特点:一是犯罪主体职务职级相对较高。97名犯罪嫌疑人中,副处级以上的有42人,其中厅级2人。从查处的情况看,中学及职业学校绝大多数为校长、副校长、党委书记等管理人员。而高校职务犯罪主体多为内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员;二是学校的基建、教材和教学设备采购部门是案件多发地。2004年,涉及基建的案件9件,涉及教材采购有5件。2005年,涉及基建的案件7件,涉及教材采购有10件;三是窝案、串案现象突出。从近几年查处的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看,不少案件是分管领导、工作人员串通一气共同实施犯罪,或者某权力部门集体涉案。

  昨日,首次以南京市检察院反贪局长身份面对媒体的谢健,显得英姿飒爽。这位南京检察院建院以来首位女反贪局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目前,她最关注也最感棘手的是高校招生腐败的查处。

  谢健坦言,高校招生腐败查处难度“非常之大”。原因是学生家长出于怕影响孩子就业考虑,根本不愿配合检察机关查处。“家长们害怕查出来,孩子被取消毕业资格,从保护个人利益方面考虑,不予配合。”谢健表示,她希望这些走后门的家长真正醒悟,为孩子长远发展和社会公平考虑,配合检察机关把高校招生腐败查个水落石出。

  卫生系统机制漏洞致三大弊端

  从2004年底至2005年上半年,南京市检察院及玄武区院以“11.04”专案为重点,集中查办了南京市医疗卫生系统的一批腐败案件。检察机关认为,医疗体制在改革、转型过程中存在的“机制黑洞”是导致医疗卫生行业腐败案件高发的重要因素之一。所谓的“机制黑洞”带来的弊端具体表现有三。

  “以药养医”院长医生拿暗扣。药品生产企业和药贩子为了自身利益和不正当竞争,通过给医院明扣或给院长、医生暗扣的方式,千方百计将药品打入医院。“管办不分”院长大权独揽。有的医院院长集药械采购、人员进编、工程建设、“院中院”承包等管理大权于一身且缺少监督,导致权力滥用。“医药不分”虚高药价转嫁患者身上。一些药品销售人员为扩大市场,千方百计对医疗人员进行贿赂,个别医院甚至出现了药品销售人员按月在药房统计医生所开药方,再按比例逐一返回扣点,这部分的所有支出无疑最后全部作为药品的虚高价格转嫁到了患者身上。

  金融系统个案金额呈增多之势

  10年来,南京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处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案件176件176人,涉案金额2.98亿元。分析这10年来金融系统发案情况,主要特点:一是前期发案数量多。1998年南京金融业的案件数量为历年最高。二是个案金额仍呈增多之势。如2002-2003年,与1998年之前相比,每年的案件数量大幅度下降,但是个案值明显增大。两年共发生案件20起,但涉案金额高达1.96亿元。三是阶段性犯罪种类明显。2000年之前,以贪污受贿案件为多,主要集中在违规放贷后,行为人收受贷款单位的好处费,该性质的犯罪案件占立案总数的70%以上。2000年之后,则主要集中为挪用国库资金,其中2002-2003年共发生挪用国库资金案件3件4人,涉案金额1.86亿元人民币,占两年涉案总值的94%以上。

  ■新特点

  两类渎职案上升

  徇私情干预经济纠纷 近年来,扰乱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渎职行为有明显上升趋势,主要表现形式有:利用职权干预一般的经济纠纷,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接受吃请、收受贿赂后滥用职权扰乱和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徇私情,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扰乱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如江宁区院查处的江宁区建筑工程局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原安全员王家友滥用职权一案中,王家友在接受江苏绿色獭兔开发公司法人代表蒋某的吃请后,利用其负责对招标材料审核把关的便利,在明知该公司不具备议标条件下,未经汇报、讨论,擅自对该公司的议标申请作出“经研究同意该工程议标”的批复。使蒋某利用该批复及政府其他有关批文的效力,先后从14家建筑单位虚假议标,签订施工合同,骗取施工合同保证金450余万元。

  违规土地出让 在突出查办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中的渎职犯罪行为中,有的违反规定擅自变更登记产权人后,不按规定在《房屋产权证》的他项权摘要栏中进行他项权填注,使他人以此《房屋产权证》到银行抵押贷款,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有的不履行职责,违反规定和工作规范,绘制和出具虚假的房屋查勘图、平面图和测绘报告,使他人非法办理了有关房屋的产权证,严重干扰了政府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有的在工程建设中不负责任、不履行监管职责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如高淳县院查处的市教育局规划处原统计员蔡毅文一案中,蔡毅文在南京广厦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开发的“天福园”项目和“天狮百盛商厦”中,擅自同意建设单位将该项目中的2377平方米商业用房改成住宅用房,并通过在工程项目缴费凭证上加盖南京市建房教育地方附加收费专用章的方法,致使南京广厦房地产开发总公司逃避缴纳建房教育地方附加费40多万元。

  作者:崔洁 水金 冒群/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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