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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高中教育仅收三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2日10:16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省物价局获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已联合下发了关于2006学年公办高中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秋季学期起执行。

  公办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学费,继续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高中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公办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代收费均由书籍课本费、信息技术教育(电脑教室学习)费、作业本费三项组成。未开设信息技术课程的学校和班级,
不得收取信息技术教育(电脑教室学习)费。除上述代收费项目外,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

  省、市级示范性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继续实行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的政策,其中“限人数”的具体比例,省级示范性高中不超过学校当年招生总数的30%,市级示范性高中不超过学校当年招生总数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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