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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穷人盖房子”是一个政治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2日11:13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潘多拉

  国务院最近召开常务会议,研究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措施,针对目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提出6点措施(简称“ 国六条”)。国六条的出台,表明中央政府将再下“猛药”治理楼市高价,立即引起了各界的广泛注意。

  国六条第一条开宗明义提出,“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和廉租住房。各地都要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对新建住房结构提出具体比例要求。”

  不要以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是个新问题,其实,在2005年3月国务院《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简 称“旧国八条”)中,以及在2005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的措施(简称“新国八条”)中 ,对此都有十分明确的要求:

  “各地区要因地制宜,抓住重点,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的力度,在控制非住宅和高价位商品住宅建设的基础上,着 力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供给,提高其在市场供应中的比例。”(旧国八条第三条)“各地区要尽快明 确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以及进度安排,并向社会公布。”(新国八条第一条)“对居住 用地土地价格、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城市,适当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新国八条第 二条)“加强对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调控,保证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房的有效供应。”(新国八条第三条) “着力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要纳入省级政府对市(区)、县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 (新国八条第四条)

  从去年的两个国八条,到今年的国六条,都把“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作为一个重点予以突出强调,可见这绝不是一个 简单的、轻松的问题。

  以上宏观调控措施说得很明白,所谓“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就是要改变当前房地产市场中高档次、高价位住房过多 ,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太少的局面。说得更明白一点,就是要通过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经济适 用房和廉租住房的供给,让中低收入者包括收入微薄的穷人都买得起房,或者最起码也要租得起房,使一千二百多年前大诗人 杜甫的美好愿望“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风雨不动安如山”真正成为现实。

  中国现在已经初步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在住宅开发用地从最初的划拨、协议转让发展到招标、拍卖、挂牌交易之后 ,房地产领域也初步实现了市场化运作。但是必须看到,住房是一种商品,同时因为关系到最基本的民生问题,住房也带有明 显的公共用品特征,不能用完全市场化的方式,进行毫无保留的自由竞争,最终在商品和消费者两个方面都达到最充分的“优 胜劣汰”。在资源有限特别是资源紧缺的情况下,政府应当运用财政税收等手段,对过度豪华奢侈的高消费进行适当限制,以 防止富人无限度地挤占穷人的生存空间。

  比如在严重缺水的城市,政府就应当限制高档洗浴业的发展,在绿地十分匮乏的地方,政府就应当严格控制修建高尔 夫球场。如果政府不强化国家引导,像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富人扎堆的城市,即便高档洗浴中心和高尔夫球场的数量再 增加十倍百倍,恐怕也照样会门庭若市生意兴隆。但这样一来,这些城市里的穷人也就再也喝不起水、再也没有绿地可供他们 呼吸新鲜空气了。同样,城市的土地供应量也是十分有限的,如果政府不强化宏观调控,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对富人 具有强大吸引力的城市,即便“每平米仅售18888元”的高档豪宅再增加十倍百倍的供应量,开发商也用不着担心房子会 砸在手里卖不出去。但这样一来,这些城市里的穷人也就彻底买不起房了。

  在一个城市里,如果富人每家住着一个“阿房宫”,穷人却只能愁眉苦脸望房兴叹,那么,这就与“富者田连阡陌, 贫者无立锥之地”(《汉书·食货志》)的情形几无二致了。史载“陈胜吴广无立锥之地,千人之聚,起于大泽,奋臂大呼而 天下响应”(《史记·淮南衡山列传》),这一严重的后果警示我们,调整城市住房供应结构绝不只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还 是一个政治问题。如果说地产大亨大可以“为富人盖房子”为己任,那么政府则必须直接或间接承担起“为穷人盖房子”的责 任。具体而言,政府应当通过强有力的调控措施,为那些专门“为富人盖房子”的开发商增加“障碍”,并将后者为迈过“障 碍”支付的成本转化为公共利益,主要用于对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补贴与投入中,让穷人从中获得实际的利益。

  调整城市住房供应结构是一个政治问题,所以地方首先要算的是“政治账”,而不能斤斤计较于“经济账”。与将土 地高价卖给地产大亨相比,政府将土地用于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在地价收入上将是一个不小的损失,但政府如此卖力“ 为穷人盖房子”,在政治上必将是大赢家。城市既是富人的,也是穷人的,城市的土地以及土地上的房子,政府不能只“卖” 给富人,不“卖”给穷人。要打造和谐城市,构建和谐社会,这是一个基本的前提。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6年6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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