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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公安机关被诉非法查验身份证案以撤诉告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2日14:36 国际在线

  

首例公安机关被诉非法查验身份证案以撤诉告终

  资料图: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警察若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首例公安机关被诉非法查验身份证案以撤诉告终

  资料图: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居民身份证法

  人民网武汉6月21日电记者田豆豆报道:今天中午,全国首例居民状告公安机关违法查验身份证案的原告徐建国专程从湖北省黄冈市赶到武汉,当面告知其诉讼代理人、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主任林莉红教授等,他已于6月19日正式撤除诉讼请求。撤诉原因主要是由于被告武汉铁路公安局麻城铁路公安处主动向其赔礼道歉并承担了其诉讼费用,另外,也是基于来自各方的压力。

  5月23日上午9:51,徐建国乘坐东莞至埠阳的1436次列车到达湖北省麻城市,9:55时,徐建国在出站口被麻城铁路公安处车站派出所的三名警察拦截,要求检查其居民身份证。徐建国依照《居民身份证法》提出,警察应首先出示其执法证明后方可查验身份证,但遭警察拒绝,他们还将徐建国推推搡搡,在大庭广众之下出言侮辱,之后还将徐建国带至民警值班室,关门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后以讯问的方式和他“谈话”。直到10:35时,徐建国在抄录警察的警号后出示了自己的身份证才被放行。

  5月26日,徐建国一纸诉状将麻城铁路公安处告上法庭,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并定于6月28日正式开庭。作为2003年《居民身份证法》出台后公安局被诉非法查验居民身份证的第一案,此案倍受各界关注。麻城铁路公安处也派人前往黄州,多方争取与原告徐建国接触并劝说其撤诉。6月19日,徐建国正式撤诉。

  相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九条: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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